三被告涉內幕交易獲利4037万
据新華社電 3月26日下午,受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委托,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杭蕭鋼构”一案被告人羅高峰、陳玉興、王向東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交易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8年2月4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
本案作出一審宣判,陳玉興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陳玉興,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查,原判對陳玉興非法獲取內幕信息,指令王向東買賣“杭蕭鋼构”股票,非法獲利4037万元的事實屬內幕交易的認定并無不當。符合刑法關于內幕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陳玉興伙同王向東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构成內幕交易罪,均應予懲處。陳玉興与王向東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實施內幕交易犯罪,陳玉興利用非法獲取的內幕信息指令王向東買賣股票,在內幕交易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向東明知陳玉興下達買賣股票指令是利用了內幕信息,仍按陳的指令操作進行股票交易,在內幕交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
法院裁定陳玉興上訴要求從輕量刑并适用緩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納。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當,審理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編輯: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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