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望台
据媒体日前報道,上海市交通執法部門為查禁“黑車”想出奇招。他們雇用人員假扮乘客,將私營車輛的司机誘騙到執法人員設置的圈套當中,當場抓捕,進行巨額處罰。這些假扮的乘客被稱為“鉤子”。有關領導稱,雇用“鉤子”是為了方便取證。
此种行為是典型的“引誘違法”,又稱為“警察圈套”。它
指的是執法机關為了取證上的方便,自己或者指派他人對潛在的違法者進行誘引,使其“上鉤”的行為。
這种行為往往是出于對“執法成績”的追求,或是因為“執罰經濟”規定的罰款指標。在西方國家,即使實施了刑事犯罪,警察圈套也往往成為嫌疑人一方進行無罪抗辯的理由。
上海交管部門的這种行為終于釀成慘劇:3月7日,“鉤子”陳素軍被黑車司机雷慶文刺中兩刀,重傷不治身亡。雷慶文被公安机關以故意殺人為名逮捕,而他在供述中稱,他當時以為自己遇到了搶劫。
据報載,事發當時,“鉤子”陳素軍假扮乘客,指揮雷慶文停車后,猛然將其車鑰匙拔下欲下車。与此同時,三輛汽車包圍過來,車上下來的人圍住雷慶文的車,并砸其車窗。雷慶文惊惶之下,用防身的水果刀向陳猛刺兩刀,致其死亡。雷慶文稱,前不久有個同鄉的司机就是在類似的情況下遭到了搶劫。
雷慶文的這种反應,刑法理論上稱之為“假想防衛”,它指的是誤以為他人正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并對之進行“正當防衛”。對這种情況的定罪量刑,需要充分考慮其主觀意識的因素。如果雷應當意識到陳素軍并非劫匪,而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即其主觀上有過失時,應當以過失犯罪論處;如果雷慶文根本無法預見陳素軍并非劫匪,他在主觀上并無罪過,應當以意外事件論處,其行為不构成犯罪,不應負刑事責任。
縱觀本案的情況,很難說雷慶文存在主觀過錯。考慮案件背景与當時的狀況,雷慶文的行為符合正常人的正常反應:執法人員并非劫匪,行為方式卻与劫匪無二。由于這种警察圈套,致使雷慶文無從分辨身處的環境,在意亂情急之下作出了錯誤的決定,于情可憫,于法可容。
而据調查,“鉤子”已經形成了類似傳銷的組織。“鉤頭”下面會有几十個“鉤子”,每有司机“上鉤”,政府就發放500元獎金,鉤頭与鉤子六四分成。為避免被鉤,有黑車司机每年交給鉤子几千元“信息費”。執法人員与“鉤子”,儼然形成了一條產業鏈。雷慶文并不認識“鉤子”,陳素軍之死,看似是偶然發生的不幸,實際上早有因果。
法諺有云:任何人不得從錯誤行為中獲利。雷慶文如此,執法人員同樣概莫能外。國家的職能是防范違法而不是制造違法,這是公職人員的基本操守。且不論對私營車輛予以巨額罰款是否合法,如果繼續將執法活動當做生意經營,如果這种生意仍將繼續,可以預料,陳素軍式的悲劇必將繼續上演下去。
從來沒有天生的犯罪者,任何犯罪無不出于利益的引誘。如果這种引誘出自執法人員,難道不是對法律的莫大譏諷?(作者系北京律師)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