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則楚
据報道,珠海市的農貿市場對外出售產權和經營權后,新業主為片面追求私人利潤,不顧農貿市場的基本作用和社會效益,自行改變市場經營范圍,使農貿市場面積大大減少,攤位縮少,攤位平均租金上升4至6倍,肉鋪租金甚至上升達20倍。在剛剛召開的政協珠海七屆二次會議上,有提案建議政府回購農貿市場。
我們的經濟体制改革在完成產品的市場化、勞動力的市場化后,本來應該進一步在市場要素的市場化上下工夫,進一步推進金融、土地和礦產資源等要素的市場化,進一步開放電信、電力、石油、廣播電視、娛樂等市場,把政府的責任進一步限制在為群眾提供公共服務上。
但我們卻走入了“公共事業民營化”的改革路子,而在這個領域,民營化的改革必須要有民主的監督和制約,否則,由于民營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和公共事業社會效益最大化的价值追求的矛盾,必然會使“公共事業民營化”的改革夭折。珠海回購農貿市場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許多地方的自來水公司民營化的結果都證明:沒有由居民來制約的自來水定价和質量計量監督,這個民營的自來水公司就永遠也不會虧本,它會用各种手段把虧損轉嫁到居民身上。電白縣某鎮水厂把水表調快30%就是一個例子。
同樣的,其他公共事業領域的民營化也是如此。廣州某民營化的燃气公司供應的燃气熱值偏低也是個例子。至于引入少量外資而變為經營性路橋,其暴利的收費更是受到群眾的普遍指責。
事實證明:公共事業的民營化,要想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必須讓它置于人民群眾的有效監督之下。事實上,即使公共事業不民營,沒有人民群眾的有效監督,同樣會由于企業的局部利益而做出不顧社會效益的事。關鍵不是國有還是民營,而是人民群眾的有效監督。
因此,對于珠海的農貿市場,回購不是一個好的辦法。好的辦法是政府要根据有關的規定,加強對出讓產權后的農貿市場的管理:例如不經過規划部門的同意,不允許改變農貿市場的經營面積;對其違章加建改建、占道堆貨經營等行為給予取締;在其壟斷下暴利發生時,放開經營權,适時就近建設新的市場。(作者系廣東省政府參事)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