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宇
近日,華南美國商會与廣東省勞動保障廳舉行了懇談會,省勞動保障廳的官員為美國企業家解釋了有關《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對于有企業提到員工自愿加班的問題,省勞動保障廳的官員解釋到:“職工加班一般每天不能超過一個小時,每月不超過36個小時。但是員工私下自愿加班,沒有向勞動部門投訴,勞動部門發現
不了就處理不到了。”
對于這位官員的表態,從法律上來看起碼犯了兩個錯誤。其一,關于加班時間,必須遵守我國法律中有關最高工作時間的限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与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個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体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個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這類規定屬于勞動基准法的范疇,是法律的禁止性規范,不因當事人雙方的協商可以規避的,所以從法律上來說不存在是否自愿的問題。
其二,所謂勞動者不到勞動部門投訴,勞動部門發現不了就處理不到的說法,則違背了作為一名勞動行政部門官員應有的職責和立場。
《勞動合同法》第74條規定,用人單位是否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有責任進行監督檢查。勞動行政部門對于違反法律,延長勞動時間的行為必須依職權主動出擊,予以懲處,而不是守株待兔,等待勞動者投訴才進行執法。這种執法的“不告不理”其實就是行政不作為,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
勞動行政部門作為勞動法律的執法部門,依法主動檢查監督勞動法律的執行情況是法定的職責,這是再起碼不過的常識。但是,在勞動法律執行過程中,常識往往被有意忽略,超過法律規定時間的加班加點极其普遍,由于法不責眾,只要不發生惡性事件,勞動行政部門就眼睜眼閉,這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這位官員不過是講到興奮處,把“皇帝不穿衣服”的真話脫口而出罷了。執法奉行“不告不理”,不出大事不處理帶來的惡果使不守法成為常態,而守法卻是例外。如學者言,用人單位被嬌慣坏了。
當《勞動合同法》出台后,用人單位极為恐慌,聲言會增加成本,加重負擔。其實這是對勞動行政部門可能保質保量執行法律的擔憂。有關利益階層在《勞動合同法》出台后持續不斷地炮轟,直到兩會期間達到一個高潮,背后的原因是通過這樣的輿論壓力,試圖迫使修改法律,如若不行,也可以削弱法律權威,在今后的執行過程中大打折扣,達到實際修改法律的效果,繼續享受法律打折优惠帶來的利潤。
雖然筆者并不贊同目前以政府部門執法為主導,勞資雙方協商博弈被弱化的勞動關系調整模式。但是,在勞資雙方力量對比懸殊的當下,勞動行政部門不能保質保量的依法行政,開展執法,那么損害的不僅僅是勞動者的權益,更有公民對法律的信任,以及法律應有的尊嚴。(作者系汕頭市總工會干事)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