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請求被駁回,其利用土地轉讓貪污3億

圖:王成明
新快報訊 据《財經》雜志報道(記者趙何娟)上海電气(集團)總公司原董事長王成明等人的上訴請求終被駁回,王成明終審仍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3月20日上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王成明以及另外兩名共同貪污同案犯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三人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007年12月20日,王成明被判死緩。
王成明在接受調查時主動交待了其全部受賄事實。經檢察院認定共計21万元,包括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榮坤賄送的6万港元,与上海電气于2007年香港上市過程中,王成明利用職務便利,讓張榮坤牟取巨額利益有關。
其貪污罪名所涉事實則發生在王擔任上海廣電(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上廣電)總裁期間,由王成明主要策划,伙同嚴金寶、上廣電房地產公司總裁陸天明,在上海閔行區莘庄工業區一塊600畝“南郊別墅”土地的轉讓中,大肆牟利。
檢方稱,根据2003年初的土地評估价格,南郊別墅600畝土地的評估价格已逾5億元,而當初的轉讓价格僅2億元左右,因此,王成明等人涉嫌共同貪污其間的差价3億余元。
(編輯:侯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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