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遇害73戶被告》追蹤
新快報深圳訊(記者 黃學民)備受國內媒体廣泛關注的“深圳南山區玻璃高空墜落砸死幼童案”(詳見本報去年12月21日報道),近日在深圳南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深圳市錦峰物業經營管理公司(大廈物管)承擔30%的責任,賠償死者父母229945元,同時駁回原告對好
來居大廈73戶業主的賠償訴求。
3月18日,原告小雨的父母終于從代理律師的手中接到了案發一年多后法院的一審判決書。然而,判決的結果令他們難以接受,他們表示將繼續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5月31日17時40分許,兩原告之子鐘小雨与同學黃某放學后相約一同回家,在走至南山大道和海德二路交界處的好來居大廈北側的人行道時,鐘小雨被一塊從高空墜落的玻璃砸傷頭部,后被立即送往深圳市南山區人民醫院急診搶救,急診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呼吸、心跳停止”,后因搶救無效于當日18時14分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受害人鐘小雨受侵害導致死亡,是非常不幸的,但原告在不能舉證證明具体侵害人的情況下,要求全体業主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据,亦有悖情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酌定由被告物管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括: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229945元。
記者昨天電話采訪了該大廈物管公司,該公司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他們還沒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其它一概不予評論。
(編輯: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