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規范電力職工持股,已持有的,限期清退或轉讓
新快報訊 据《財經》雜志報道(記者李其諺)經過5年的醞釀、爭論和反复修改,由中央國資委、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電監會聯合制定的《關于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下稱《意見》),終于在3月19日正式出台。
据此文
件,電网企業管理層和關鍵崗位人員將不得持有本區域電网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股權,已經持有的,將限期進行清退和轉讓。這一規定,對業內爭議已久的電网企業職工持股問題,提出了最終的解決方案。
電力職工持股屬電力行業由來已久的歷史遺留問題。2002年電力改革之后,一批電力職工持股企業借助壟斷性的電网公司在員工、股權和資產等方面所奠定的优勢,使得其資產迅速膨脹,已經成為電力行業內的新“巨頭”。《意見》中指出,電力職工持股,由于操作不規范,已經引發了不公平競爭、國有企業利潤轉移和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
《意見》中明确規定,電网企業職工持有發電企業股權的行為應進行規范。其中,“地(市)級電网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和省級以上電网企業的電力調度人員、財務人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省(區、市)電网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的股權。已持有本省(區、市)電网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股權的,應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一年內全部予以清退或轉讓,發電企業可以优先回購”。
(編輯:班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