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工人被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
新快報深圳訊 (記者 黃學民)近日,深圳南山法院對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許×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03年5月,被告人
許×峰到深圳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9月,許開始任該公司采購部采購工程師,負責遙控器及電解電容的采購工作。自2005年2月開始,許為牟取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向遙控器和電解電容的供貨商索要佣金等好處費,供貨商答應給佣金后才下發訂單。
2006年5月,許×峰以“雷×敏”的名義在某銀行開立賬戶,要求供貨商將佣金存入該賬戶。至2007年7月案發,許×峰先后分別收取四家供貨商合計127695元。許將犯罪所得揮霍殆盡,警方破案后贓款未能繳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峰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构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南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