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候選人———討論醞釀候選人———确定正式候選人———投票選舉
据新華社電 “國家領導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決定,体現了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主任陳斯喜表示。
陳斯喜介紹,根据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選舉國家机關領導人員的程序,包括推
荐候選人、討論醞釀候選人、确定正式候選人、投票選舉等几個步驟。
根据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時,由主席團提名推荐候選人。實踐中,主席團都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議提出候選人名單的。
根据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國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委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由國家主席提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中央軍委副主席、委員的人選,由中央軍委主席提名。
根据憲法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從代表中提名。
陳斯喜介紹,為了保證選舉的民主性,主席團提名的不能直接成為正式候選人,必須經各代表團討論、醞釀協商后,再由主席團根据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确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差額選舉,現行法律沒有明确規定。”陳斯喜介紹,實踐中,從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始,每屆全國人大換屆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時,都實行差額選舉。這次選舉產生的161名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就是按照7%的差額比例,從173名候選人中選出的。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其他國家机關領導人員均不實行差額選舉。
正式候選人名單确定后,由代表在全体會議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或者表決。按照有關規定,對選舉票上的候選人,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表示反對的,可以另選他人,表示棄權的,不能另選他人。對表決票上的人選,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但不能另提人選。選舉或者決定的人選,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全体代表的半數,始得當選或者通過。在差額選舉中,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多于應選人數的,以得票多的當選。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