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應改變企業單方面決定職工工資的情況

上圖: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中)回答記者提問。新華社發
新快報訊 (記者 陳琦鈿 肖萍 張英姿 余亞蓮 陳紅艷 廖穎誼)昨日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就“維護職工權益情況”接受中外記者集体采訪。當有記者談到“近兩年物价飛漲,唯獨不見工資漲”的問題時,張鳴起指出:目前工資沒与經濟發展同步的主要原因,是工資是由企業單方面決定的。他認為應該采取工資集体協商的辦法,“這是一些市場經濟國家解決企業工資問題的一個通行的做法”。
据張鳴起介紹:我國的法律,《勞動法》和《工會法》也确定了這一工資集体協商制度,即企業可以由職工代表或者是工會与企業一方就工資問題進行集体協商。這些年來,我們的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企業的經濟效益也大幅度地提高,与此相比較,職工的工資還沒有得到同步的、相應的提高,“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工資由企業單方面來決定是一個主要原因”。
張鳴起表示,企業應開展工資協商,“凡是開展過企業工資集体協商的單位,無論是企業管理者、勞動者還是工會,對協商的結果都是比較滿意的”。
“鐵飯碗”1995年就确立了
張鳴起在回答有關《勞動合同法》的問題時坦言,《勞動合同法》在實施過程中确實碰到了一些問題,一些單位采取勸說職工辭職、將職工轉為勞務工等。而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他認為主要是對于《勞動合同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讀造成的。
張鳴起解釋道,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雙方約定沒有确定終止時間的合同,并不是終身雇佣制。在法律條文的規定上,它有以下三种情形是可以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被解除的,包括用人單位与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違法、違規,或者因病因傷不能适應工作,還有競爭性裁員。換句話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在管理和解除的條件上,与固定期限合同是一樣的。“如果再多說一點,無固定期限合同這項制度早在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就确立了”。
無固定期限不會僵化用工机制
“但是《勞動合同法》作為《勞動法》當中的用工制度的專門法律,在這一點上比原來有一些發展,就是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條件放寬了,簽訂兩次也可以,但是不會造成‘鐵飯碗’,和一些企業擔心的用工的靈活性受到影響,不會僵化用工机制。”
張鳴起指出:《勞動合同法》關于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比《勞動法》放寬了,在解除上又增加了兩條規定———一個是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在這种情況下企業可以進行裁員,這在《勞動法》中當時是沒有的。同時也确立了企業在訂立合同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時候,也是可以裁員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講,《勞動合同法》比較好地處理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一些用工長期合同帶來的對企業和職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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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日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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