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浩
日前,在廣州市開出租車的一名粵籍司机小剛利用休班的時間找到我,向我反映說他所在的出租車公司要所有的出租車司机都与公司簽訂一份“補充協議”。
該“補充協議”中稱,“經協商一致,就降低交通違法率、客運違章率等事宜達成如下補充協議”,主要包括:在合同期間,不拒載,不議价,不中途逐客
,不參与拉客,不故意繞道,不使用假幣,不侵吞乘客財物,不在机場違章,不將車輛交非編人員駕駛。一旦發生本條款規定的任一違章行為,甲方有權解除乙方的合同,并不予退還合同保證金;在營運中,乙方應做到遵法行駕。如在三個月內累計發生沖紅燈、逆向行駛、超速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達3次(含3次)以上,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達6次(含6次)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乙方的合同,并不予退還合同保證金。
看完這這份“補充協議”后,我們不禁要問:
首先,甲方与乙方是在“完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的嗎?如果是的話,那么据了解,為什么有相當多的乙方(出租車司机)拒絕簽字?
其次,通篇來看,這份“補充協議”都是甲方的權利和乙方的義務,雙方的地位明顯不對等,對乙方顯然不公平。而甲方的“義務”又在哪里呢?難道只是有等待乙方“違法或違規”后“不予退還合同保證金”的權利嗎?
再次,從這份“補充協議”的內容上來看,如果說甲方把乙方應遵守的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与解除合同挂鉤,是有利于加強對出租車司机管理的話,那為什么要把它与乙方的合同保證金聯系在一起呢?說什么“甲方有權解除乙方的合同,并不予退還合同保證金”。
甲方你就不怕人家會想到你簽訂本“補充協議”的目的就在于乙方所交納的巨額合同保證金嗎(据了解,該公司有出租車3000余部,至少6000余名出租車司机。按每位司机交10000元履約“合同保證金”及3000元“安全互助金”計算,甲方掌控乙方的“血汗錢”達七、八千万元之巨)?
另据反映,甲方要求乙方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該“補充協議”,如果不簽的話,那么乙方就不要再開出租車了。試問:如果乙方真的不与你甲方簽訂該“補充協議”的話,那么之前乙方与你甲方簽訂的尚未到期的合同還有效嗎?你甲方就不怕人家乙方起訴你嗎?
有人問我說:“交委”的含義是什么?我不假思索道:“交通管理委員會唄!”他說,不對!是“交代、委托”之意。通過這個“補充協議”就完全可以明白了甲方已經完全行使了“交委”的管理大權了。我似乎明白了:要不然的話,像這等事情他們怎么不管呢?!(作者系廣東省政協常委)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