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誰都希望
自己能有一場順利而有意義的出游活動。但旅途中總會有一些事讓人不如意,這些煩心事哪些屬于旅行社或相關旅游部門的錯失?哪些又是消費者自身不當造成的?我們從旅游專家的分析及相應旅游合同中找出部分關鍵“條款”,讓大家明白出游。
●旅游維權主要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行社管理條例》以及《合同法》。
●出發前應交納團費
國內游報名時,游客須交納不少于總團費30%的預付款,余款在啟程前7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動退團處理;出境旅游時,游客在報名時須付清所有團費。
●退團或取消行程時雙方的賠償金額
國內旅游:游客報名后要求退團時,旅行社按以下標准扣收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出發前7天以上,扣總團費的10%;出發前6-4天,扣總團費的20%;出發前3-1天,扣總團費的50%;出發當天,扣總團費的80%。
游客報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戰爭、騷亂、罷工、地震、洪水、惡劣天气等,下同)造成團隊無法成行時,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游客。
因其他情況必須取消團隊行程時,旅行社應盡早与游客協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額退還游客已交團費并按下列標准賠償游客違約金:出發前7天以上,賠償已交費用的2%;出發前6-4天,賠償已交費用的5%;出發前3-1天,賠償已交費用的15%;出發當天,賠償已交費用的30%。
出境旅游:客人退團或旅行社取消行程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業務損失費,并按以下標准支付違約金:出發前14天以上,賠償團費總額5%;出發前13-8天,賠償團費總額10%;出發前7-1天,賠償團費總額15%;出發當天,賠償團費總額20%。更改出團日期,更改方應与對方協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業務損失費,協商不成按退團或取消行程處理。
●旅行社間拼團應在客人知曉并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國內旅游方面,當參團人數不足16人時,旅行社可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与其他旅行社共同組團,但須征得客人同意,并由簽約旅行社承擔責任。
出境旅游方面,旅行社擅自將游客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游客有權在出發前解除合同,組團社應承擔業務損失費并退回游客已交團費,按照團費3%支付賠償金;客人在出發后才得知擅自合并組團的,除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外,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團費5%的標准支付違約金。
●遵循相關行政和司法程序理性維權
在旅游糾紛的處理上,應遵循國家的行政和司法程序要求進行和諧維權,在旅游糾紛處理中游客可以視情況的輕重緩急,可先与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游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与組團社聯系要求妥善處理。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据,待行程結束后再向當事旅行社交涉,或向省市一級旅游局質監所、當地消費者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依次進行維權。
向質監所請求用保證金賠償的時效期限為90天,時效期限以投訴人受侵害事實發生時計算。超過時效的請求質監所可以不予受理。
在維權過程中,申訴者須寫明姓名、地址、郵編、電話號碼,對方的單位名稱、詳細地址、郵編、電話號碼,事件經過及有關憑證(指游客与旅行社簽訂的合同、旅游行程安排表、發票等相關資料的复印件)。消費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消費者委員會、質監所將不再受理。
相關熱線電話
廣東省旅游維權熱線:020-22386699 87513670
廣州市旅游維權熱線:020-86666666 81078275
深圳市旅游維權熱線:0755-8200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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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會維權熱線:12315
(以上部分內容摘自《廣東省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廣東省出境旅游組團合同》以及廣東省旅游局、廣東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印制的《活力廣東和諧歡樂》旅游溫馨提示小冊子)
(編輯:班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