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木鑾
在制定公共政策時,比較理想的狀態應該是,通過的新法規有相應的財政經費作保障。當前的預算改革中強調,要先有預算才有支出。這是比較好的方向。如果在立法的過程中也采用類似的思路,先有經費安排再通過新規,這可以提高法規被接受和遵守的程度。丈夫帶薪休產假就是一個例子。
全國人大代表、
浙江工業大學經貿管理學院院長程惠芳建議丈夫應享受帶薪產假。事實上,我國許多地方已規定了妻子生育丈夫享受護理假期。
北京市的規定是,如果妻子是屬于晚育的職工,她除了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增加獎勵假30天。這個所謂的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用。四川也有類似的規定,妻子晚育的,男方可享受護理假15天,而護理假視為出勤,因此不影響工資的發放。湖北的規定与四川有些類似,晚育婦女的丈夫可享受10天的護理假。假期內,工資、獎金要照發。
問題是,規定是有,法規依据也有了,但實施起來有難度。夫婦雙方都在國有企業或者政府部門,這個護理假的實現是有可能的。人員經費畢竟在我國公共部門的開支中的比例不算很高。但是,如果丈夫是在民營企業或者外資企業呢?實施起來似乎就有點困難。一些企業的資金發放直接与出勤有關。
雖然地方性法規有強制力,但是,企業將護理假期視為病假或者其他需要扣除工資的假期,這是很普遍的行為。現實生活中享受到護理假或丈夫產假的人還是不多。
因此,一种做法就如日本和韓國一樣。只開“支票”,不給錢,研究的結果是丈夫真正休帶薪產假的少之又少。日本的法律規定,妻子生育后,丈夫護理假期為一年。而調查顯示,73.1%女性离開了工作崗位,而只有0.4%的男性請假。而韓國的最新規定是,丈夫可休三天護理假,但是,韓國丈夫的護理假的工資法規并不給保證。
但是,另外一种做法是政府掏錢支持丈夫帶薪休假。歐盟曾出台過男女在家庭事務中一律平等的相關決議,法國的立法就是遵循這個決定的精神。在法國,丈夫休假的時間是15天,在這期間薪水100%領取。這筆錢的大部分將由法國的政府來承擔,社會救助机构每年將撥出7億至10億的法郎。
從2007年開始,德國也實施一個類似的制度。妻子或丈夫可享受12個月產后帶薪假期。如果申請者是妻子,丈夫就可以申請額外兩個月的產假。在這期間,他們的工資是按67%的比例發放。為此,德國專門撥出40億歐元來支持這個新規定。
因此,如果程惠芳的提議要得到實施,政府必須考慮撥出一定的資金來支持計划的實施。比較現實的做法是,這筆錢与生育醫療支出的補貼一樣,從社保經費中划出。當然,如果能夠像法國、德國每年撥出一些專門經費,那更是上策。
總之,資金的配套問題值得立法者深思。(作者系香港城市大學博士生)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