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轉嫁拆遷矛盾
蘇: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土地應該是國家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征用,并對拆遷戶做出補償,然后再將地賣給開發商,可是現在卻變成是由開發商去与拆遷戶協商,最終造成了開發商与拆遷戶之間的對立和緊張,對此,政府是否應該負主要責任?
王:這是開發商利用政府公權力侵
犯拆遷戶私權的典型思維。政府征用是為公共利益而進行的,而開發商的開發行為則是商業投資行為。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政府就是應該拍賣土地后,由開發商去与拆遷戶協商買賣的价格,是尊重拆遷戶私權利益的表現,開發商与拆遷戶之間的對立和緊張,是市場上雙方博弈的正常現象。
李:從理論上說,征用土地首先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有責任改革和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但是,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辦法》中,由政府招標、拍賣的土地又有實行淨地出讓和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實行淨地出讓這兩种方式,后者由受讓人在受讓土地后依法拆遷地面建筑物及其他設施。
這樣就使開發商与拆遷戶協商的行為成為合法,這樣一來,政府減少了麻煩事,開發商則往往會以各种手段達到拆遷的目的。政府放手,無良開發商仗勢欺人的事常有發生,被拆遷人的利益訴求得不到合理的解決,許多拆遷中的沖突和悲劇也就因此產生。
鄒:中國城市的土地產權极具“中國特色”,因為在房產商買地与居民賣地的模式中間,就夾了一個“地方政府”。我們習慣于將開發商的行為模式看成是“利潤最大化”,我們還不習慣于按照“利潤最大化”的模式來看待政府賣地的行為。而這种習慣是一個誤區。
有意思的是,地方政府作為當地土地的唯一供應商,他們不但追求“利潤最大化”,而且是按照壟斷模型而不是競爭模型來追求利潤最大化。更糟糕的是,中央政府的反對小產權房的政策,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政府的這种壟斷能力。
于是,所有的開發商要想通過開發房地產的途徑賺錢,必須先到地方政府這唯一的土地爺這里拜菩薩。所以拆遷和補償的問題,地方政府甚至不用親自動手,愿意承擔的開發商早就排起了長隊。于是就達到目前的這种均衡局面:不但拆遷的矛盾都順利地轉嫁給了開發商,而且地方政府順利地實現了賣地的利潤最大化。
反應過激只因權利貧困
蘇:穆委員稱“地產商現在都成了過街老鼠,還有誰敢替地產商說話呀?”穆委員作為房地產公司的老總,這樣的話很容易被解讀“屁股決定腦袋”。類似的代表委員的言論,在廣東省以及廣州市兩會都出現過,對此,我們應該怎么看?
王: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履行職責時的發言,是受到保護的,而且每個人作為委員、代表都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屁股決定腦袋”的發言是正常的現象。把拆遷條件沒談妥而沒有拆遷的住戶稱為“釘子戶”,本身就沒有尊重他的私權。
因此,對于委員、代表類似“中國看病最便宜”,“《勞動法》應該取消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意見,政府當局應該抱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來听取,而對于媒体的評論,委員、代表則應該坦然面對,因為你們是中國的公眾人物。
李:所有的言論都不應被封鎖,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更何況是代表、委員的言論。身為房地產老總的代表、委員為房地產業說話不但是正常的,而且應該鼓勵。
但關鍵的問題是,各种利益的代言人都應該堂堂正正地申明自己的利益和立場,社會管理部門和公共傳媒更有責任把各种利益集團的獲利真相、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等信息傳達給公眾,在這樣的前提下才談得上公平的利益博弈。
鄒:网絡對她言論的反應,我認為是一种權利貧困下的嫉妒。問題不在于她作為政協委員有机會進行“特殊利益”表述,而在于网民發現:在數以千計的委員中,找不到代表自己利益的委員。
當然,房產商之所以變成了“過街老鼠”,有開發商出言不謹慎的原因,有媒体記者錯誤報道甚至片面報道的原因,還有傳統的“無商不奸”的文化影響,更有市場經濟原理未被大家理解的原因。簡單地說:理性的力量還沒有占上風。
要改善這种局面需要開展三方面的工作:1.改變公民的“權利貧困”狀態才能減少嫉妒,包括在兩會這樣的利益博弈場,有旗幟鮮明的消費者的代表。還包括土地要能公民化。2.特權要扁平化,政府要從利益中抽身,將資源的產權公民化;3.所有博弈各方在理解問題的能力上,要專業化和理性化,減少情緒化。
(編輯: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