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擴
26日,中國物業管理協會下發中物協[2008]1號文件。文件中建議,今后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秩序維護和協助開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員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而不再使用“保安員”的稱謂。
如果按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的思路,非要把小區保安的責任完全体現在稱謂上,那么,“秩序維護員”這
么簡單的稱謂,顯然是不能滿足要求的,也不可能由此規避物業公司本應該承擔的責任,因為“秩序維持”,正如有業主質疑,維護到何种程度算是盡到義務,物業公司通過何种途徑證明其維護了秩序?如果保安僅做到看見竊賊后報警,而在警方抵達之前不采取任何行動,那么是否可認定其已經起到了協助職責呢?
假若,“秩序維護員”僅僅是維持秩序,而不具有保護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那么維護員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實行業主自治,或是直接由業主雇請真正的保安豈不更好?
事實上,規范物業保安工作,重要的不是更名改姓,而是依法服務,加強監管。有報道稱,2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全文公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以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這個管理條例本身就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保安納入規范的視野之中,一旦頒布實施,則解決了“保安”這個職業的權利和義務、社會地位以及作用的法律界定問題,那么,保安員改為“秩序維護員”的新稱謂,也就不應當成為爭論的問題。
而在現實中,筆者發現一些小區保安往往隸屬于物業公司,人員素質往往魚龍混雜,保安往往也听命于物業公司,于是濫用權力,欺壓業戶現象便時有耳聞目睹。如果物管和業主發生糾紛時,保安往往站在物管一邊,甚至助紂為虐,淪為“打手”。
所以,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要杜絕“自組保安”的行為,為此,筆者建議業主可以直接從正規的保安公司聘請,或者授權物業公司從保安公司雇請保安員,擔負小區安全工作。保安則對業主負責,而不是對物業公司負責。如此,既可從人員素質這個源頭上把關,加強管理,又在法律條例上給保安加上了“緊箍咒”,用法律來約束他們的行為,必定會比純粹的改變稱謂這种換湯不換藥的“變戲法”,更為主動和有效。(投稿請登錄:http://blog.xkb.com.cn)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