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鋒
自辯 “本意是把錢取出交給銀行”
“我想,如果銀行來找我,就說明他們是有資料的,我就把錢還給他們,如果我主動找銀行,那是不是后面取的錢都會算到我的頭上?”
昨日上午9時30分,當法槌敲下后,兩名法警帶著一個年輕人走進法
庭,他就是許霆。与上次庭審相比,許霆似乎胖了些,面色紅潤。法庭上,許霆首度在公開場合詳細講述了自己取款時的心路歷程。
法庭上,許霆對檢察机關指控的取款行為基本沒有异議,但并不承認自己有“盜竊”的故意,也稱自己沒有“潛逃”。許霆表示,取錢最初的目的是為了“把錢全取出來保護好,明天好交給領導”。
許霆說:“2006年4月21日晚10時左右,我去提款机取錢時,按下100元的鍵,柜員机不能确認,我重新按時,不小心多按了‘00’鍵,變成了按1000元的鍵,因取消不了,我就按了确認鍵,柜員机吐出1000元來,我又輸入了一次1000元,結果柜員机照吐不誤。”
“取了兩次之后,我想把取出來的錢保護好,事后交給領導。結果我取了4万元之后,朋友郭安山來了,他問怎么了,我說柜員机坏了,他一听很興奮,說你小子發財了!我說發什么財呀,要交還給人家的。我們就繼續取錢……”
法庭上,面對許霆遲疑很久后,還是承認自己最終沒有把錢交出去是有“主客觀原因”的,他說:“取完錢后,我一直想把錢還回去,但是郭安山對我說:這錢不是偷的,不是搶的,你怕個啥?”
許霆稱,郭安山告訴他,“提款机坏了,可能所有資料都沒有了,那全部少了的錢都會算到你頭上;如果有資料,他們自然會來找你”。
許霆覺得郭說得不錯,產生了“害怕”的心理,遂選擇了“等待”。他說:“我想,如果銀行來找我,就說明他們是有資料的,我就把錢還給他們,如果我主動找銀行,那是不是后面取的錢都會算到我的頭上?”
“結果我等了一段時間,他們沒有來,22日晚上,我就想回老家了。
反駁 “放柜員机遠比放許霆那安全”
“作為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他既可以立刻打電話告知銀行,也可以打電話報警,甚至可以在第二天告訴單位領導。”
許霆當庭辯解:“瘋狂取錢是為了保護銀行財產安全”,公訴人稱,這种說法不僅与其本人在偵查階段的五次供述相矛盾、与同案人郭安山的供述相矛盾,而且明顯不合情理,要保護銀行財產“為啥不報警、不告知、不匯報”?
首先,“作為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許霆應該明白在發現柜員机出錯的情況下,他既可以立刻打電話告知銀行,也可以打電話報警,甚至可以在第二天告訴單位領導,對于保護銀行財產而言,這些方法遠比許霆把錢取出來更好”。
“任何人都清楚,在當時的情況下,錢放在柜員机里遠比放在許霆和郭安山那里更安全。”
其次,柜員机出錯只是記賬錯誤,對于正常的取款人來說,取款100元它會吐出100元,取款1000元它會吐出1000元。正常取款的人,往往會在其賬戶存款數額的范圍內取款,柜員机內的銀行財產當時并沒有處于緊急的危險狀態。完全沒有將其取出來予以保護的必要。最后,許霆在柜員机取款后,在兩天半的時間內,在完全有報案條件的情況下,他既沒有報案、致電銀行,也沒有告知單位領導,而是在取款后的當天上午就向保安部部長提出辭職,連尚未結算的工資都不要了,攜帶巨款逃离廣州。
公訴人認為,上述事實和證据都表明,在發現柜員机出現故障之后,許霆就產生了非法占有銀行財產的故意,而不是像他當庭辯解的那樣,從柜員机取款是為了保護銀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