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手記:法律制造的“無期迷局”
■新快報記者 曹晶晶
“本案中,被告人許霆的犯罪行為具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但同時,其行為也具有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昨日公訴人在庭上的意見,讓許霆的家屬時喜時憂,也讓旁听群眾無所适從。“從輕處罰”不同于“減輕處罰”,其實
無論許霆有多少從輕處罰的情節,都只能在量刑檔內選擇刑期,即“盜竊金融机构,數額特別巨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只要法院按照現在的刑法條文來适用,許霆都難逃被判重刑的厄運。
目前法學界對許霆案的量刑爭議頗大。盜竊ATM机是否屬于盜竊金融机构?有的專家拿出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其規定“盜竊金融机构”指盜竊金融机构的錢,ATM机中的錢是銀行的錢,許霆盜竊的自然是金融机构。也有專家認為刑法中所謂的盜竊“金融机构”中的“金融机构”應當是物理上的概念,即從金融机构的場所意義上來說的,這樣規定是為保護金融机构這种特殊主体,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違背了立法愿意,因此許霆不构成盜竊金融机构。
但退一步說就算許霆逃過“盜竊金融机构”這一緊箍咒,也要被處以刑法處罰的第三個檔次,即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也就是說,許霆最輕的判決都是有期徒刑十年。從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方面講,許霆當受此重刑,可是從社會危害性及許的主觀惡性來看,似乎又顯得過于苛刻和不近人情。
法律是立法者根据生活經驗制定的行為規則,立法者認識水平的限制、社會生活的變化都造成了法律与社會生活不可能一一對應。但在審判活動中法官所追求的是對個案的公正、具体、明确、可執行的裁判。所以在出現特殊案例的情況下,如果僵硬地适用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很可能造成結果不公,也達不到社會效果。這就是法律的局限性和僵硬性,也是昨天許霆案面臨困境的原因。有人提出修改法律,但是,即便這條法律修改了,將來其他的案件也可能遭遇“許霆門”。
當然法律有“罩門”,也就是有“自救”的方法,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如此看來,許霆案的轉机最終還是在最高院的手里。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