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艷照門”事件之法律尷尬
■羽戈
借北京市公安局之力,“艷照門”事件有了個升級版,司法功能被開啟。
据報道,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態:向朋友贈閱“艷照門”圖片系違法,如果是通過网絡打包傳播,且數量在200張以上,贈予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因傳播這些圖片,百度日前被點名批評。
警方的說法和
做法有何不妥?對照法條和事件本身,确實挑不出一絲瑕疵。它所依据的是中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网、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制作、复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网或者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圖片達400件以上,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据統計,現在网絡上流傳的“艷照門”圖片之完整版將近1000張,不但符合犯罪要件,甚至還屬于“嚴重罪行”。
當今中國网民已經超過了2億,以十比一的比例保守計算艷照傳播者,可能至少有2000万公民要上法庭,進監獄。如果全國警方都如北京市公安局那樣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將給中國司法系統和監管系統出了個大難題,哪有那么多法官和監獄來對付這股色情的洪流?
有人拿俗話做比附:法不責眾。這端看是什么樣的法,犯了什么事的眾。若是良法,哪怕犯事的眾人如千軍万馬,法官也要一夫當關,哪怕天塌下來,也得實現正義。但若是惡法,犯事的“眾”就不能單純定性為暴民,他們的違法,是拿民意對抗法意,實則給了法律一個自我修正的机會。
“艷照門”的普遍犯罪讓我想起一件舊案。2006年底,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中國网絡色情第一案”,一審判決經營“情色六月天”的主犯陳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財產10万元。當時一片嘩然的輿論界紛紛批評“判重了”。不過,那不僅是量刑的問題,更是立法的問題。我曾指出,立法者低估了民眾的心理承受力,卻高估了他們的精神修養;一面把民眾當作嬰孩,一面視為圣人,卻從未以常人的心態量身造法。
這次“艷照門”事件的法律反射之光怪陸离,正源于立法者視野的分裂和法理學的混亂不堪。我的觀點一如既往:可以判定“淫穢物品”不道德,但決不等于判定其不合法。道德与法律之間應當涇渭分明。道德的領地,風能進,雨能進,司法權卻不能進。淫穢与否,色情与否,法律完全可以放開手,由社會公德來調配引導。
“艷照門”事件所呈現的浩蕩民意,已經足以使立法者三省其身,審視相關法條的善惡与存廢。立法者不要怕因屢改法文而丟面子,要知道,它們最偉大的榮耀,不是制定一勞永逸,為万世開太平的法典,而是通過法律的嬗變之力,打造一個和諧安康的常態社會。
最后提一個嚴肅的問題:北京市公安局此舉,不知能奈“艷照門”的始作俑者陳冠希先生如之何———他可是當之無愧的“淫穢物品”生產者和第一傳播者!香港的立法權和司法權相對獨立于內地,《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對陳冠希絲毫不起效用,他所适用的是深受英國普通法精神浸染的香港法律———對此,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此事最終不會依靠法律途徑得到解決。設想,如果2000万內地公民悍然入獄,而陳冠希一人逍遙自在,是否可以折射出中國法与英美普通法的距离?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