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律師稱將堅持無罪辯護
新快報訊 (記者 李斯璐)轟動一時的“許霆惡意取款被判無期一案”重審時間已定,廣州市中院昨日下發《出庭通知書》,“許霆案”將于本月22日上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屆時法院將重新審理許霆的取款行為。許霆律
師稱將繼續作無罪辯護。
許父立即訂机票來廣州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以及第(四)項:“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等規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昨日把《出庭通知書》下發到許霆的辯護律師楊振平、吳義春的手上。
辯護律師是否有充足時間准備開庭事宜,吳義春表示,“從通知發回重審到開庭,有一個月的時間准備。”
記者昨日致電了許父,他正在宁夏辦事,一听到儿子的案件開庭重審的消息,他立刻訂了机票,將于21日從宁夏飛來廣州。但許父對開庭時間略感意外,因為時間關系,許霆的媽媽及其他親戚無法到廣州听審。
辯護方案將視材料定
另外,對于重審在即的案件,許父表示心情平靜,“到時候看法院怎么判決吧。”而辯護律師之一的吳義春向記者透露,屆時為許霆辯護的“大方向”不變,將繼續為他作無罪辯護。
据了解,“許霆案”從發回重審到開庭期間,各方的材料或許會有新變化,對此,吳義春將于開庭前再到中院“看卷”,看公訴方面有沒有新材料。“先看看材料再說吧,如有新的變化,我們或許會有小調整”。据悉,由于這是發回重審的案件,許霆仍有上訴的机會。
■案情回放
惡意取款案轟動全國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訝地發現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万元。當晚,許霆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后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合計17.5万元;郭安山則取款1.8万元。事后,兩人各自攜贓款潛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關投案自首,并全額退還贓款1.8万元。經天河區法院審理后,法院認定其构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自首并主動退贓,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而潛逃一年的許霆,17.5万元贓款因投資失敗而揮霍一空,并于2007年5月在陝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廣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机构,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构成盜竊罪,遂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一經公開,輿論嘩然,一時成為關注的焦點。
許霆對一審判決不服,辯護律師為其向廣東省高院提出上訴,2008年1月初進入二審程序,2008年1月16日,廣東省高院認定“許霆案”事實不清,證据不足,將案件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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