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
內蒙古自治區一起特大虛開增值稅發票案,由于涉案者之一郝續寬是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必須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許可,2007年1月,自治區公安廳就向檢察院報捕,可直至是年9月仍無結果。“根据司法實踐,需對涉嫌犯罪的全國人大代表采取逮捕措施的,通常先由選區罷免
其全國人大代表資格。請自治區檢察院与自治區有關方面聯系,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中國經濟時報》1月23日)
公安廳只能翻白眼,因為檢察院的做法無可非議,它們只是依法行事。這類難題不乏先例。不必說國家級,連一個市級人大代表都可以依仗這种顯耀的身份橫行無忌。此前曾有報道,河南省新鄭市人大代表張一涉嫌職務侵占侵吞數千万財產,證据确鑿,警方立案偵查并准備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但几個月過去,警方先后兩次遞交了提請報告,新鄭人大卻未正面許可。
舉證至此,我們可以說:人大代表的資格,已經成為部分非法分子的“保護傘”,已經成為阻礙司法公正的絆腳石。然而,對此結論,仍有必要追問,為什么會如此?
對人大代表特殊保護權的賦予,意圖是為保衛人大代表免受被他們揭穿和批評的黑惡勢力的打擊迫害。据說這是出于對西方議員制度的模仿。但立法者明顯忽略了一個問題:當人大代表自身淪為黑惡勢力,這條法令豈非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這里隱藏著更深層的問題,竊以為是立法者對人大代表的過度信任,認為他們永無可能蛻化為違法者(話說回來:人大本身不正是立法机關?此即“致命的自負”)。
更根本的問題,在于中國人大代表制度的權力運行路線。無可否認,它的源頭是好的,作為公意的表達渠道和合議机构,祈望反映大多數民眾的心意;可在隨后的發展壯大過程當中,受到現代威權化官僚机制的壓榨和同化,被迫扭曲了形狀,本來是方的,如今卻變作圓的,本來是自下而上生長,如今卻被人從中插上了一刀,枝節橫生。
我們是否該相應廢除人大代表的這項特權?事情并不那么簡單。廢除了這項特權,卻難保其替代物不會衍生,而且可能更具惡性,畢竟,立法的權柄掌握在人大手中。治本之策,在于完善人大代表選舉制度,回歸源頭活水,真正實現憲法規定的普選權和自治權。要相信群眾的眼睛無比雪亮,他們不會主動選一個黑惡勢力作為民意的“麥克風”。而對代表者的保護,不需要特殊化,只要法律防范和修正系統足夠強健,代表者作為主盤,何懼病毒?
(編輯:左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