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者量刑畸輕引爭議,專家認為我國行賄犯罪成本偏低
新快報訊 据《法制日報》報道,2008年1月2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海農凱發展有限公司和周正毅上訴案件作出終審裁定,判處其有期徒刑16年。
作為行賄數額巨大的行賄人,有專家稱16年的牢獄生活對于周來說還是太輕了
。由此引申開來,行賄人量刑處罰畸輕、犯罪成本過低是一個普遍的問題。包括“胡星案”中的“行賄狀元”等,都曾經引起社會公眾的廣泛爭議。
深圳老板行賄3200万
由于3200万元的行賄額,也因為案件的久拖不決———被當地媒体《云南法制報》援引民間說法,戲稱為“行賄狀元”的陳族遠之案直到現在仍然處于熱議之中。
5個半月———胡星案完結至今的時間,由胡星案牽出的官員、行賄者多數都已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行賄狀元”案卻如同“石沉大海”,音信全無。
自云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案發后,一直是媒体輿論關注的焦點,而其中“行賄狀元”3200万元的行賄金額更令人瞠目。但据當地記者透露,至今“行賄狀元”卻一直被取保候審,未被提起公訴。這個說法在當地流傳甚廣,但并未得到官方机构的證實。“諱莫如深,保持緘默”當地記者用這8個字來形容當地官方机构的態度。
据悉,陳族遠1962年出生于廣東省揭西縣,是廣東省深圳市安遠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据相關媒体透露,陳族遠向胡星行賄3200万元(人民幣2200万元及港幣1000万元),創造了當今中國的行賄金額之最。
据了解,2007年8月上旬胡星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后,法院將對涉嫌行賄的12家單位及個人責任人進行審理。但在這些即將受到法律懲處的責任人當中,是否包含“行賄狀元”陳族遠,目前尚未清晰。
處罰畸輕行賄成本低
1997年修訂的刑法,對行賄犯罪的認定和處罰作出了具体的規定,關于對行賄犯罪的立案查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立案標准為:個人行賄1万元、單位行賄20万元。但實際上,在許多案件中,行賄人行賄的金額比法律規定的立案起點要高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卻鮮有定罪。
2006年上海市檢察机關立案查處貪污賄賂案件446件,行賄案僅47件;2000年,全國檢察机關共查辦賄賂案件9872件,其中行賄案件僅為1367件,占賄賂案件總數的13.8%。從這樣一組數据可以發現,查處行賄犯罪少在全國各地都很普遍。但有受賄就應該有行賄,那些“消失了的數据”去了哪里?
一直致力于廉政研究的任建明介紹說,目前的現狀是:行賄非罪化、量刑畸輕化趨勢嚴重。据他的長期調查結論,行賄者普遍會獲得10倍于投入的回報,也就是說,“行賄”的回報是投入的1000%。在一項交易中,獲利者不是受賄官員,往往是行賄者拿到了收益的“大頭”,縱然個案中行賄數額讓人震惊,但行賄人背后的收益卻更難以想象。
(編輯: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