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使用“准三星”等用語;旅行社相互串通操縱价格最高罰100万
新快報訊 (記者 陳琦鈿)昨日,記者從廣東省旅游局獲悉,從今年3月1日起,旅行社如果采取不正當的价格行為、或者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扰亂正常的旅游市場价格秩序,損害旅游者及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權益,將被最高罰
款100万元。
3月起杜絕旅游“价外价”
日前出台的《廣東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辦法》將于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要求旅行社按規定實行明碼標价制度,采用价目表(書、牌或電子顯示屏)的標价方式。標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門對標价方式進行監制。旅行社應當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對旅游价格予以公示。旅行社不得在明碼標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明碼標价的主要內容包括:旅行社名稱和類別、游覽線路或游覽項目、出行天數、住宿酒店、餐飲標准、交通方式、收費標准、自理費用等。
●類別:指國內社、國際社、出境游事業團社。
●游覽線路:指本條線路包价的城市和旅游景點。不包价的城市和旅游景點(包括園中園景點)不得列入,如列入須作特別說明。
●出行天數:指從起程至旅行結束的總共天數(含出行當天和結束當天)。
●住宿酒店:指入住酒店的名稱及星級標准,如“廣州花園酒店,五星級”。如入住未有獲得國家評定星級標准的或國外沒有星級的酒店,就直接寫明酒店名稱,不得使用“准三星”酒店或“等同于、相當于三星級”酒店等不規范用語。
●餐飲標准:指用餐的費用標准。即標明早餐、午餐和晚餐及風味餐的標准。如“早餐10元/人,午餐、晚餐20元/人,八菜一湯”。
●交通方式:指出行過程中主要的交通方式(飛机、火車、汽車)等,如“廣州至北京雙飛,地接用車為30座空調旅行車”。
違規旅行社重罰100万元
旅行社不得采取不正當的价格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扰亂正常的旅游市場价格秩序,損害旅游者及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權益,違者將被處罰最高罰金100万元。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按規定明碼標价;(二)在明碼標价之外加收未予標明的費用;(三)使用虛假、模糊使人誤解的价格標示和標价內容,誤導欺騙旅游者;(四)未經旅游者協商同意,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准或更改合同約定服務項目;(五)相互串通操縱市場价格,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及其他經營者利益;(六)其他違反价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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