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 (記者 余亞蓮 通訊員 胡后波)昨天,備受關注的廣州珠江鶴洞大橋水域“11·23”碰撞沉船事故案在廣州海事法院調解結案,但雙方未透露具体的賠償數額。
2007年11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廣州市客輪公司所屬“穗輪218”渡輪在珠江南河道鶴洞大橋附近水域,与運沙船“南岐机123”相撞。“穗輪
218”當場沉沒,船上34人全部落水。經全力救助,26人獲救,8人死亡。
廣州市客輪公司事后初步估計,此次事故給己方造成了450万元的損失。客輪公司認為,碰撞事故是由于“南歧机123”輪嚴重違章、操作失誤造成的,損失理應由運沙船“南岐机123”輪的主人賠償。
2007年12月20日,廣州市客輪公司一紙訴狀將“南岐机123”輪的主人南海人孔松■和韋志安告上廣州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因碰撞事故造成的損失450万元。
廣州海事法院法官在調查中了解到,此案中雙方當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失,而雙方對碰撞責任的承擔比例爭議很大,損失賠償的數額此前一直未達成一致。法官考慮,此案如能及時調解,將會給雙方當事人節省訴訟成本和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法官為此反复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使他們心平气和坐下來,對賠償數額進行了協商,最終達成一致。昨天下午,在廣州海事法院主持下,原被告當事人分別在調解協議上簽字,雙方握手言和,但最終協議的賠償數額雙方均表示不方便透露。
(編輯: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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