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對惡意捂盤的開發商,法院將進行嚴厲處罰。(圖文無關,資料圖)
房价飆升導致賣方退定事件頻發
新快報訊 (記者 余亞蓮 實習生 呂婧 通訊員
穗法宣)房价瘋漲,開發商后悔了,要与業主解除《認購書》,宁賠雙倍定金也不賣房了,小業主們苦等數月,卻等來兩個最坏的結果:開發商的毀約和又漲价了的房子。昨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這种新型案例“出招”,開發商极端惡意捂盤的,最高可判賠償買房者全部的上漲差价。
据廣州中院介紹,隨著房价瘋漲,開發商撕毀《認購書》是2007年至2008年房地產審判的新動態。2006年7月,就發生了廣州某開發商狀告准業主,要求解除《認購書》的事情,當時,開發商宁愿退還万元定金也不肯賣房子。但准業主們認為,即使雙倍退還定金也難抵其所受損失,他們拿著同樣的錢已經買不到同樣的房子了。
那么,《認購書》有沒有法律效力?樓价上漲后,開發商單方面撕毀《認購書》,准業主們還能買那套“下了定”的房子嗎?如果要解除《認購書》,准業主們所受的損失又該怎樣補償?
昨日,廣州中院房產庭副庭長趙云川給出答案。据其介紹,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仔細甄別是開發商极端惡意的捂盤,還是正常的違約行為。趙云川說,如果開發商是非常明顯的、极端惡意的“捂盤”,最高可判開發商將房价上漲的部分全部賠給買房人。
一般情況下,法院則會判開發商返還雙倍定金,如果是住宅,另行賠償上漲差价的20%-30%;非住宅,則賠償上漲差价的10%。趙云川表示,具体的賠償金額還要看具体案情,房价漲幅、定金多少、自住還是投資等都會成為考量的因素。
法院确認三大處理原則
原則一:确認《認購書》有效
目前,這類案件有三种情況:首先是一种“投石問路”的官司,開發商想反悔,就以簽訂《認購書》時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為由,起訴准業主,請求法院判《認購書》無效。
趙云川說,對于這种官司,一旦法院判無效,開發商就將更加理直气壯地反悔了。法院認為,《認購書》是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切實履行,如上述案子,法院最終就判“《認購書》有效”。
原則二:無法強制開發商賣房
第二种官司是購房人起訴開發商,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認購書》并与其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
對于這种官司,法院認為,《認購書》并不意味著雙方的買賣關系已經建立,買賣合同的簽訂必須是雙方自愿,法院不可能強制開發商把房子賣給誰,“這种情況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法律上不能實現”,開發商如果實在不愿簽合同,法院強行“拉郎配”,把房子判給准業主會產生諸多后遺症,例如房屋按什么標准交付、怎么收管理費等都會產生問題。
雖然法院不能把房子判給准業主,但《認購書》依舊是有效的,開發商單方撕毀《認購書》是典型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原則三:視具体情況定賠償損失
第三類案件就是購房人不要房子了,要開發商賠償損失。法院表示,賠償標准最難确定,一方面要足以讓開發商不再繼續這种違約行為,另一方面又要考慮到《認購書》与《購房合同》不一樣,而且大多數購房人只交付了很少的定金,要開發商賠太多也不合理。
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仔細甄別是開發商极端惡意的捂盤,還是正常的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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