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聲音企業規避使《勞動合同法》實施遇阻,人大代表建議
■新快報記者 張英姿 吳璇 陳紅艷 陳琦鈿 文安
“企業的規避行為讓《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遇到了不小的阻礙!”由于涉及成千上万勞動者的權益,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成為此次兩會的焦點之一。深圳團代表張麗杰
及佛山團代表梁鳳儀同時就此提出議案,呼吁廣東省盡快統一制定《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辦法,使其能將資方和勞方的利益盡可能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予以平衡。
企業規避措施使法律實施受阻
張麗杰代表指出,這部法律所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多元性与复雜性已充分顯現,圍繞著該法所進行的利益博弈早已經浮出水面。她指出,2008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正式生效實施,但相關的實施細則并未同時出台。在此期間,國內部分企業紛紛采取了一系列規避新法的措施,且有呈愈演愈烈之勢,這些規避舉措讓《勞動合同法》的順利施行遇到了一定障礙。
梁鳳儀代表也關注到《勞動合同法》在實施中有不少難點。她指出,《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七章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与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每月兩倍工資”。但在實際操作中勞動者拒簽的現象客觀事實存在。根据統計,在去年的招工狀況中,拒簽人員約占2-3%的比例,有的企業既想用人,又無法強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唯有采用自制約定,由員工寫上不簽勞動合同申請書,以備查核,“其實這樣對企業、對勞動者都存在風險”。
兩位代表均提出,廣東省作為勞工大省,面對法律可能一出台就面臨滯后的尷尬境地,更應盡快出台相應的實施細則,即盡快制定《廣東省<勞動合同法>實施辦法》,將資方和勞方的利益盡可能地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予以平衡。
“勞動者”定義應更加明确
應該從哪些方面細化《勞動合同法》呢?張麗杰認為,首先應該完善細化《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得過于原則的條款。比如,應該對《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的定義進行明确,對其年齡限制、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等方面做出明确的限定,排除不适用《勞動合同法》的人群,方便廣大民眾對法律的准确理解,也增加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張麗杰還提出,應該對《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比如,應制定用人單位未与員工簽署勞動合同的相關罰責,完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相關規定。另外,還應該對《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和完善。例如,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應指出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准,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她還提出,應補充和完善經濟補償相關規定,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准時按照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的,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制定《實施辦法》應听取各方意見
張麗杰建議,還應細化和完善勞務派遣制度的相關規定。她提出,廣東省是一個勞務派遣市場比較發達的地區,在制定《實施辦法》時應認真听取員工、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各方的意見,必要時采取听證會的方式予以征集意見。她建議,增加“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与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以及“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條款。
梁鳳儀則建議,在出台政策之前,應該召開各階層專場征詢意見會,特別是媒体專場、勞動部門專場、人大代表的企業家專場、勞動者專場、外企專場和工會專場,搜集一線資料作為立例依据。
(編輯: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