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出台相關意見
新快報訊 (記者 廖穎誼)今后廣東將有更多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能夠住上廉租房、經濟适用房。記者從昨日召開的全省建設工作會議上獲悉,廣東《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正式出台,其中除放寬了
廉租房、經濟适用房的申領門檻外,還明确了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米,而經适房則須在購房5年后才可轉讓等原則。
在防止申請人以購經适房獲利方面,《意見》中明确經适房購買者只擁有有限產權,因此只能用于本戶居住,不得出租,且在購房后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根据規定,購房5年內購房人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轉讓,只能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參考折舊和物价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回購后繼續作為經适房出售;購買滿5年,購房人可以轉讓房子,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經适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价款,政府有權优先回購。
政策一
經适房申請門檻調低
根据新出台的相關意見,經濟适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為家庭收入標准線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上浮150%-200%;按照廣州最低生活保障線330元/月計算,三口之家假如收入低于2475元至2970元/月、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0平方米,可以申請經适房。而目前廣州經适房的門檻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以內、7680元以上”,實際上已經高于最低保障線300%的標准。
政策二
廉租房适用范圍放寬
省建設廳廳長勞應勛表示,《意見》中對于廉租房、經濟适用房供應對象的范圍有所放寬,目前全省各地正在抓緊開展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及檔案建立工作。
根据《意見》中的相關條文,廉租住房、經濟适用房保障對象按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等因素界定。其中,廉租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為家庭收入標准線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150%左右划定,住房困難標准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經濟适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為家庭收入標准線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上浮150%—200%;住房困難標准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有條件的市、縣還可适當擴大供應范圍。
政策三
机關不得搞集資建房
《意見》還對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進一步規范。集資合作建房的單位只能是距离城市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划前提下,經市、縣政府批准,并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必須納入當地經濟适用住房供應計划,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出售价格以及申請、審核、公示等均嚴格按照經濟适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房源在优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仍有多余的,由市、縣政府統一向當地符合經濟适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意見》明确,各級國家机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應适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