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
2008年1月12日《羊城晚報》報道《六農民工當選廣東省人大代表》再一次引起輿論對農民工擔任人大代表的熱評。此前在上海,潘艾方等3名農民工當選新一屆人大代表,并且接受了人大代表的“上崗”培訓(《人民日報》2008年1月14日《農民工紛紛成人大代表耐人尋味》)。至于農民工擔任市、縣級人大代表的
,那是早就屢見不鮮了。
報紙上的評論和互聯网上的跟帖對此多持贊揚態度,認為有了農民工代表政府就能更好地維護農民工的利益。而持批評態度的,則多拿當選農民工代表比例太低或收入較高從而不能代表農民工的真實處境說事,偶爾也有認為農民工缺乏議政能力的。
農民工的議政能力确實是個問題。代表与代理、立法維權与司法維權,相通、相似之處很多,不妨做一類比。
譬如一個窮人請人為自己打官司,如果費用差不多,他是請專業律師還是請一個跟自己一樣的窮人呢?答案恐怕是請專業律師。如果兩個律師都承諾免費服務,他是請知名的富律師還是請不知名的窮律師呢?
即使假定當選的農民工都具有高尚的道德和超群的智商(由于從龐大的農民工人群中選擇极少數代表,如果方法科學的話這是有可能的),在人大代表非職業從而無報酬的背景下,農民工代表也因為謀生的壓力而難以騰出足夠的時間履行人大代表的職責。一种無報酬的榮譽性職務,注定是不适合窮人擔任的。衣食足未必知榮辱,但衣食不足而知榮辱者更難指望。
与其讓農民工當代表,不如創造條件保障包括農民工在內的選民的選擇自由。農民工自由選擇的人才能更好地維護農民工的利益,盡管當選者并非農民工。讓農民工投票選農民工做自己的代表,就像限制窮人只能請窮人為自己打官司一樣,本身就是對農民工選擇權的限制,也包含了對農民工行使選擇權的不信任。如果對農民工做選民的能力都不放心,何以對他們做代表的能力放心?這是一個悖論。
農民工代表能不能在立法上替農民工維權?依据廣東省的有關規定,農民工代表必須是“農村戶籍、從外省市來廣東務工”者。我們都知道戶籍在今日中國的重要性,沒有當地戶籍者在公務員考試、子女上學、社會保障乃至辦理生孩子、租房子的手續上都不能享受本地戶籍者同樣的待遇。如果農民工代表能夠在立法上替農民工維權,那么他們要做的第一件事恐怕就是廢除這种歧視制度。可是這樣一來,他們就不再是“農村戶籍、從外省市來廣東務工”者,他們將立即喪失農民工代表的身份。當代表就是為了不當代表?這是又一個悖論。
(作者系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