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暉
土地問題本來應該從農民的角度切入,但是大家知道農民比較弱勢,最近土地成為關注焦點,主要是從房地產、小產權房的角度介入的。
放開小產權房會有大問題
我不認為小產權房應該放開。我們現在講的小產權房,主要是指城市居民与鄉村尤其是村一級組織
之間的交易。現在沒有誰提出在土地私有的基礎上搞小產權房,都是所謂的集体土地能否進入市場。廣州等一些地方搞集体土地進入市場,從打破國家壟斷上說是有積极意義的。但由于我們實際上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集体,所以如果放開小產權房的話,會有很大問題。
我們可以看看中國土地市場發展的過程。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地方政府就可以隨便轉讓土地,造成了一些惡性事件,加上一些地方有村官倒賣土地,地權開始逐漸上收,到現在是越來越高,地政垂直化,基層政府都不能批地。不過地權垂直化管理事實上也不能解決土地的問題,關于這點我已經寫文章論證過了。
但不能因為地權垂直化不能解決問題,就恢复到上世紀八十年代村官可以隨意折騰土地的時代。在目前沒有落實農民權利的前提下,讓村官可以任意的賣地,反而會產生更多的問題。
廉租房:城漂族的海市蜃樓
就住房問題而言,我們以前有許多的觀念是完全顛倒的。比如我們經常說房改以前實行福利房制度,現在引起爭論,有人說市場化搞得過分了,我們應該恢复過去一些做法,由政府部門蓋一些房,比如廉租房等等;又有些人說福利房是過去不好的東西,我們已經擺脫,就堅決不應該再回去了。
關于中國能不能蓋廉租房,這是一個需要計量分析的問題,但首先我們應該懂得什么是福利房。什么是福利房?是國家掏錢、專門為窮人蓋的房子,分配這些房子的唯一條件是貧窮,是收入低。
發達國家中,有所謂的自由放任和福利國家的區別,如瑞典是高福利國家,美國是低福利國家。但在原則上是一樣的,也就是說美國所謂自由放任,無非在獲得福利的條件上比瑞典要緊得多,必須很窮才能享受福利;而瑞典几乎是人人都有高福利。但無論是自由放任的國家還是高福利國家,他們一個共同特征就是:這個福利絕對不對高收入人群提供,不對有權有勢的人群提供。
我們以前的福利房是富人的福利房,這与福利制度的背离程度比自由放任還厲害。自由放任是低福利或者零福利,但我們以前的制度是負福利———高收入的人、有權有勢的人,享受高福利;低收入的人、無權無勢的人,低福利甚至沒有福利。
中國正處在一個城市化過程中,大量的都市新移民進來了。他們一個共同的特點是窮人,西方國家和中國,或者是發展中國家,在這點上是沒有异同的。他們進來以后怎么辦呢?從邏輯上說很簡單,要么給自由,他們可以自己解決問題,蓋一些看起來很不雅觀的,我們稱之為貧民窟的房子,要么給福利。
西方的左派對貧民窟的譴責很厲害,就一直鼓動政府給他們蓋廉租房。但如果這個國家的力量比較小,不能給新移民提供福利,就只能讓他們自己蓋房子,于是貧民窟還是出現了。而西方的左派是討好貧民窟,靠貧民窟拉選票,不會大批清理貧民窟,于是新移民就拉家帶口紛紛到城市。所以我們看到,只要是左派執政的西方國家,窮人到城市的速度會加快,貧民窟會擴大。
我有一個朋友前段時間寫了一篇文章,其中提到:中國改革開放創造了一個奇跡,一方面有2億農民進城,一方面在城市沒有出現貧民窟。問題是,這2億人進城去了哪儿呢?你說不在貧民窟,政府給他們蓋了廉租房嗎?沒有,目前的廉租房一是規模小,二是僅對城市居民開放;他們買商品房嗎?好像也不多。他們上天了還是入地了?
答案非常簡單,我們現在允許他們以單身勞動力的方式進入城市,安置在集体住房里面。我們廣州的兩個學者創造了一個新名詞,宿舍勞動体制,進城的農民工集中居住,嚴格管理。這造成了一個奇跡,中國一方面有2億城漂族,另一方面有1.8億的留守族,這對中國的未來有非常大的隱患。也許第一代沒有体現出來,但到了第二代,我覺得是難以想象的。
給農民真正的土地使用權
這2億城漂族,他們50歲以前沒有家庭生活,50歲以后沒有社會保障。為什么不給他們保障,据說是他們可以自己保障自己;他們為什么可以自己保障自己,据說是我們不准土地買賣,所以他們可以自己种田養活自己。
其實我覺得這個話是非常荒唐的。自己种地養活自己這是社會保障嗎?講簡單點,所謂社會保障就是我看病,公家買單,這是社會保障;如果是公家看病,我買單,這不是社會保障,是負保障。
實際上,如果真的講土地保障的話,無非是這樣,農民一旦碰到問題,他用正常收入不能解決問題,有土地的農民就可以變現土地解決問題,沒有地權的農民不能解決問題。所以我要說土地代替保障這個話有一丁點的道理的話,那就是土地所有權能夠代替保障。
就目前來說,農民有30年的土地使用權,應該明确一個原則:這30年使用權是不能剝奪的,在30年之內簽約對雙方是有約束的,集体不能在簽約期內撤出。按照這個原則,農民有30年佃期,在30年內不能撤佃,在30年內如果要使用農民的土地,就要購買土地的使用權。
應該說中國的農民有佃權是一個非常偉大的進步。土地私有權唯一的問題是過分絕對化土地私有權會妨礙公益目的的國土整治,這是任何市場經濟國家都保留重大項目的國家最終定价權的原因,任何國家在這個問題上都不可能完全是讓賣主漫天要价。
但是公益征地需要有非常完善的民主和法制保障,講得簡單點,公益性征地至少應該有几個程序:第一,公益性質認證需要討論,是不是有公益性質,需要有民主程序認證,不能當官的說是公益就是公益,如果老百姓都認為是,哪怕我們理解為商業的,也可以理解為公益。
如果你已證明它是公益,第二個程序是要進行自由交易的試探,即使是公益如果可以自由交易,還是要自由交易,如果不強制還是不要強制。如果自由交易達不成協議,那個人漫天要价怎么辦?那么第三個程序,就需要一個中立方進行中立產權認定,值多少錢按照這個价格去提。如果達不成,還需要一個替代的方案,如果備用方案社會代价太大,在這個情況下,國家才可以使用最終定价權。
(作者系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教授,本文摘編自作者日前在騰訊思想沙龍上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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