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許霆不知自己名聲在外
日前,記者輾轉得知了許霆的近況,看守所中的許霆每天只能讀《人民日報》,全然不知自己的“惡意取款行為”已在外界引起了軒然大波,自己早已成為大家的關注焦點,网友、專家、親友四處奔走為他申冤。得知此情,許霆表示意外之余心情頗為复雜。而看守
所的工作人員得知他就是許霆后,也很惊訝,平時一直都是叫編號,沒想到他還是一位“名人”。
去年12月下旬,在与辯護律師會面時,許霆請律師轉達意見,請求上訴時法官尊重事實,并請求特殊案件要從輕處理。許霆更是向律師提出,一審中還有很多事實未公布,他認為自己在寶雞車站是自首的。“許霆說當時進站時,他已經過了安檢口,但自己又折回來,主動告訴在場的兩名警察,說自己就是許霆,然后兩名警察才通過電腦對比核實了身份。”律師說。這個細節之前開庭及會見律師時許霆都未提及,他表示是沒有机會說。
就此,記者根据此前一份《抓獲經過》,并聯系了許霆被抓獲現場的見證者之一寶雞火車站派出民警劉鐵權。劉鐵權回憶,“當時他正要過寶雞火車站的安檢系統,一見現場有民警,顯得很畏縮,我見他神情可疑,便叫他到一邊查身份證。”据了解,許霆是被廣州公安局冼村派出所以盜竊案在网上通緝的逃犯,各地派出所都可查到其照片。“當時我拿了他的身份證到電腦上核對,發現身份證持有人相貌和通緝相片一樣,然后問他是否叫許霆,他也很誠實地回答我說‘是’。但他并非自首。”隨后,許霆就被帶到寶雞火車站廣場派出所接受盤問。
辯護書
非盜竊罪
“許霆操作柜員机,既沒有篡改密碼,也沒有破坏机器,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獲取款項。”
律師吳義春認為,根据《刑法》對盜竊罪的規定,要求行為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即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被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辦法,暗中竊取公私財物。本案中,許霆是用自己的實名工資卡到被銀行嚴密保安監控下的自動柜員机上取款,輸入的也是自己預留在銀行的密碼,自始至終在取款時都認為其行為完全被銀行掌握,這樣的行為相對于銀行而言,只能說是“公開”,不存在“秘密”可言。同時,在本案中,許霆雖然對17.5万元建立了一种并非依法的占有關系,但是卻不能叫做“竊取”,因為許霆是以一個正常客戶的身份操作該柜員机的,既沒有篡改密碼,也沒有破坏机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獲取款項。
因此,許霆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的客觀特征,不成立盜竊罪。
非侵占罪
“柜員机完全是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由于程序出錯故意將17.5万元現金送給被告人的。”
吳義春表示,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其突出特點在于該財產不被侵占之前已為行為人合法持有,包括受托代為保管等方式。本案中,許霆的工資卡里只有170多元,顯然不存在對多取出的17.5万元非合法持有。
而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有意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放置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帶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本案中,自動柜員机里面的錢,是銀行事先特定置入的,之所以讓被告人許霆取走,是該机程序出錯造成,并非“疏忽忘記”。事實上,自動柜員机即使程序出錯,仍然實際上記住了被告人許霆的資料信息和所取出的現金數額,自動柜員机完全是在意識的清醒狀態下,由于程序出錯故意將17.5万元現金送給被告人的。另外,柜員机里的現金也不是刑法理論与實踐中通常所理解的埋藏物,故許霆的占有行為也不能构成侵占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規定侵占罪須受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法院方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