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僅构成民法上不當得利;本案將擇日宣判
新快報記者 黃瓊 李斯璐 陳楊
日前,備受關注的“許霆案”正式進入二審階段,記者昨日獲悉,許霆的辯護律師楊振平、吳義春已正式向二審法院廣東省高院提交上訴意見,提出其行為不屬于盜竊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錯的柜員机
“配合”下,進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請求由許霆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責任。

圖:許霆案發前在廣州的照片。(本報資料圖片)
8律師為許霆案上書最高法
認為法律缺陷導致判決結果“合法不合理”
“盜竊9999元只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量刑就提高到無期徒刑,這中間存在非常嚴重的斷檔現象。”昨日,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方平聯合7名律師針對“許霆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為《關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問題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議書,表示無論許霆是否构成盜竊罪,量刑標准都存在問題。
昨天下午,記者采訪了提交建議書的李方平律師。他表示,包括自己在內的許多律師一直都在關注“許霆案”,雖然他們8位律師對許霆的定罪問題存在分歧,但一致認為該案件存在制度性缺陷,因此他們于1月6日擬定了一份公民建議書,并在7日下午通過同城快遞投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最高人民法院,并在昨日上午收到取單短信。
据了解,8名律師分別來自北京、廣東、上海和福建,其中6人為專業律師,兩名為法學學者。
建議書中指出,《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机构情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問題。其他的侵犯財產類案件的量刑標准都實現了無縫銜接,然而盜竊金融机构情形則不然。
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盜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可定為數額特別巨大。ATM一旦認定為金融机构,超過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處無期或以上徒刑。“這中間存在非常嚴重的斷檔現象,真可謂1元之差,差之千里。”李方平說。
在建議書中,李方平等律師還分別提取了1997年和2006年的全國職工平均工資,來表明1998年發布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体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盜竊公私財物量刑數額標准上滯后。
按照建議書所指,1997年和2006年的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標准分別為6470元和21001元,相差3.24倍,然而盜竊量刑標准卻沒有根据國民經濟、人均收入的提高相應調整,以至于判決結果相較十年前顯得越來越重。這种現狀如果繼續維持,則与罪行相适應原則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