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度★★★★
事件:SFDA2007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藥品召回管理辦法》。藥品召回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兩類。根据藥品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藥品召回分為三級。一級召回: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嚴重健康危害的;二級召回: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暫時或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級召回:使用該藥品
一般不會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辦法》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在做出藥品召回決定后,應當制訂召回計划并組織實施,一級召回在24小時內,二級召回在48小時內,三級召回在72小時內。
點評:《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藥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這將對我國的對于用藥安全起到重要推動作用。《辦法》在召回的責任主体、范圍、時限,召回的分級、分類,以及召回的責任、召回的信息發布、召回的處罰等方面,更明确地作出了具体規定。
(編輯: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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