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蔚
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廣州市獵德村的最后4家“釘子戶”,必須將其所住房屋交予“村集体”拆除。
此次判決与以往其他“釘子戶”事件的最大區別在于,這是第一起圍繞著農村宅基地上的“釘子戶”而發生的糾紛和訴訟。而由于我國現有土地制度對城市、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二元化規定,
使這一案件具有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性質和特點。
此次廣州兩級法院的判決中,創造性地出現了“村集体利益”的概念,并以農村宅基地為集体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的法律解釋,開通了“村集体利益”順利碾過“釘子戶”房屋的坦途。
雖然我國現行土地制度明确規定,農村宅基地為集体所有,但按照人們的普遍理解,一般隨農村村民降生而自動獲得的宅基地,理當享有伴其終生的無限期使用權。因此,農村居民對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比城市居民更完全的“准所有權”。但廣州市兩級法院的判決,卻無情地打破了這一“共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棄上述社會共識和農村事實沿用的慣例而不問,只嚴格解讀法律條文,則由于農村村民沒有以明确的法律程序,將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依法明确給”自己使用,則其所有權确實應為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也确實可以以“集体利益”的名義,收回該宅基地和与其不可分割的房屋,并以村集体确定的標准予以補償,房屋名義上的主人卻沒有協商、議价的權利。
而“村集体利益”相較于邊界模糊的“公共利益”,則狹窄和明确得多,只需一次村民集体的投票表決便可。獵德村村民也确實以98.6%的高票,明确了“村集体利益”所在。廣州市兩級法院對此案的判決,也正是基于上述的邏輯和獵德村村民的票決。
但若是這一邏輯成立,則以“集体利益”的名義剝奪某個村民個人對其房屋的權利,竟然完全与《物權法》無涉;《物權法》中所稱“國家、集体、私人的物權”,竟然并不包括農村居民的房屋。這也就意味著,我國農村所有村民對其宅基地上房屋的權利,均不受《物權法》的保護。一部千呼万喚的《物權法》,卻無法保護占全國2/3以上人口的最大宗物權,如此尷尬的局面,不是緣于法律的疏漏或含混,便是緣自對法律的刻意誤讀。
創造性地提出“村集体利益”概念,并以此繞開敏感的“公共利益”,實現拔除“釘子戶”的目標,确是一次巧妙的判決。但如此判決背后的邏輯,卻可能給農村居民的物權界定和保護,帶來更多的不确定性。雖然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隨著城市邊界的不斷擴張,圍繞農村宅基地上的物權糾紛注定越來越多。
如果《物權法》對農村住宅的保護功能已經被廢,那么面對“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資本利益的諸多利矛,村民們又能以什么作為保護自己權利的盾牌呢?(摘編自新華网)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