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松林:民事能解決不該動用刑事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松林表示,盜竊的特征是“秘密竊取”,在該案中,許霆使用他的真實身份、使用自己的工資卡、公開取錢,不能算作是“秘密竊取”,只能算民事上的不當得利。
第二,將“出錯的柜員机”認定為“金融机构”是否合适?在國內,沒有任何法律解釋說過,一部有瑕疵、亂吐錢的柜員机是金融机构。柜員机是銀行的設施,它必須是在銀行的控制下才能視為“金融机构的延伸”,現在它出錯了,金融机构不能控制它了,還能將其定性為金融机构嗎?
第三,刑法代表的是國家公權力,事到迫不得已時才适宜動用。如果能用民事途徑解決,為什么要刑法干預?
另外,根据刑法定罪還要考察“期待可能性”。人非圣賢,當一個正常人發現柜員机出現“可用1元存款取走1000元”的漏洞時,相信多數人會選擇多次取款,既然所有人都有可能做出該行為,那么刑法就不該判所有人犯罪,同理也不該定涉案人許霆的罪。
(編輯:侯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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