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谷:定罪沒問題量刑接受不了

北京大學民商法教授張谷的觀點与許章潤相反。
他認為,從法學上看,所謂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ATM的出現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不管距离銀行遠近,它都應該是銀行這個法律主体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金融机构的組成部分。
許霆取款時,ATM雖然知情,但卻不能像自然人那樣將這件事告訴給銀行,因此,可視為“銀行并不知情”,具有了“秘密竊取”的特征。在第一次取款中,許霆貨幣增多而銀行貨幣減少,构成不當得利。但在其后的取款中,許霆是將取款作為一种竊取手段進行利用,其行為就构成了盜竊罪。
其二,“盜竊金融机构”要加重刑罰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銀行容易成為盜竊搶劫的目標,需要特別的保護。如果一個國家的刑罰沒有對金融机构進行特殊保護,那么,這個國家的銀行就會成為眾矢之的。因此,刑罰重點保護銀行有一定積极意義。
另外,銀行有嚴格的保安系統,突破層層關卡進入銀行盜取東西并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為則比較惡劣,法律上將這种行為作為“加重情節”是可以理解的。但本案并不是這种情況,并沒有突破層層保安,屬于例外的情況,應該特殊處理。
該案從定罪上沒有异議,但在量刑上讓大家接受不了。
對此,許章潤接著表示,對金融机构提供适當的、額外的保護,他沒有异議。但這种“特別”不能改變它作為商業服務机构的法律地位,它畢竟只能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不能給它更多的過份的照顧,更不能厚此薄彼。
在許霆案件中,我們嚴格按照法律邏輯來推理,推理來、推理去,推出的最終結果讓大家都覺得“比較重,應該判輕點儿”。
法院根据法律推理出來的判罰本不應該違背一般人的常理,但本案討論來討論去,最終的結果是大家有一個共識———“龜儿子,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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