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記者 余亞蓮 黃瓊
全國第四屆“法律思維与法律方法論壇”在華南理工大學舉行,7名与會專家与2名律師借此于昨日下午召開了“許霆取款案”研討會。大部分法律專家認為,許霆构成犯罪但被判處無期徒刑則“太重了”。有專家指出,是銀行的“引誘”給了許霆犯罪的机會,銀行應該向許霆道歉。
參加該
討論會的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清華大學教授許章潤、北京大學民商法教授張谷、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葛洪義、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松林、許霆辯護律師吳義春等。
与會專家為何會選擇許霆案來專題討論?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葛洪義表示,許霆取款案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認識問題,正好和這次會議的主題“法律思維与法律方法”相契合。
葛洪義說,對于該案,法律界和公眾都有各自不同的認識,“過去我們總認為,現行的法律規定都是很清楚的,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照辦就可以了,法官逐步成為一個使用法律的机器。但事實上,對于一條法律條文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理解,而且很難說清楚哪一种是錯誤的”,這時,需要探討的則是适用法律的方法。因此,才有了對這個個案的研討。
与會觀點
吳義春:判“無期”違背了立法初衷

許霆的辯護律師吳義春表示,在許霆取款案中,法院是嚴格地按照法律條文一項項套、一步步推理得出的結果———盜竊金融机构,數額特別巨大,無期徒刑。
法院首先認為,許霆盜竊的ATM取款机屬于“金融机构”的延伸。盜竊金融机构的刑罰設置是這樣的:1.盜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盜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許霆盜竊了“17万多”构成了“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其起刑點就是“無期徒刑”,法院判“無期”已經是往最低的靠了。
吳義春認為,這個推理過程本身沒有問題,很多法律界人士都可能這么判。令人詫异的是,按照法律判決出來的結果卻讓所有人都覺得“太重了”,違背了立法的初衷。那么只可能是以下几种情況:“法院判錯了,立法出了問題,法律思維出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