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記者吳璇 實習生涂莉 通訊員任宣)《廣東省計算机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草案修改三稿)》(以下簡稱《條例》)在昨日舉行的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獲得通過。相對于上次提交審議的草案,《條例》此次增加了“對計算机信息系統將實行安全等級保護”等內容。根据《條例》,計算机
信息系統將按照其在國家安全、經濟建設、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分為五個等級。而信息系統必須在通過等級測評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則將處相關個人五千元以下、單位一万五千元以下罰款。
計算机信息系統分五級
根据《條例》,計算机系統將實行安全等級保護,根据計算机信息系統在國家安全、經濟建設、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計算机信息系統受到破坏后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計算机信息系統被分為五級:計算机信息系統受到破坏后,可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為第一級;受到破坏后可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嚴重損害,或者可能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的,為第二級;受到破坏后可能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的,為第三級;受到破坏后可能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損害,或者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損害的,為第四級;受到破坏后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損害的,為第五級。
公安有權暫停任何系統
《條例》規定,第二級以上計算机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未建立安全保護組織的,第二級以上計算机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在計算机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未經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等級測評机构測評合格的,將由公安机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則處一万五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對計算机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計算机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關,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第二級以上計算机信息系統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的要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并服從公安机關和國家指定的專門部門的調度。同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關、國家安全机關為保護計算机信息安全,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會穩定的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二十四小時內暫時停机、暫停聯网、備份數据等措施。
(編輯: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