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勞保廳: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一定要給員工經濟補償
新快報訊 (記者 文安 實習生 劉慧 通訊員 張祥 梁嘉敏)合同文本明列員工崗位和工資,“簽字畫押”后企業再也不能變更?廣東省勞保廳勞動關系處處長林景青昨日強調,用人單位毋需擔心“崗位”及“工資”成為鐵定,簽訂
合同后,根据具体情況仍可對員工崗位和工資作出調整。
林景青表示,企業工作崗位應有調整机制,即使簽了長期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并不意味著工作崗位也是長期的或者是無固定期限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就工作崗位、職務等約定任期制,任期屆滿雙方可以重新協商确定崗位和期限。其次,如果員工不能胜任工作,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可以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仍不胜任還可解除勞動合同。
他進一步解釋說,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据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与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包括工作崗位)達成協議的,也可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無須擔心用工會僵化。
很多企業擔心受市場影響嚴重虧損,需要降低員工工資,這与勞動合同中要求的“約定工資增長”條款勢必產生沖突,那時該怎么辦?對此,林景青強調,當企業經濟效益提高時,職工的工資也應同步增長,讓員工分享企業的發展成果;另一方面如企業遇到困難,經濟效益下降時,這种增長也可以是零增長甚至是負增長,職工与企業共渡難關。因此,雙方協商約定工資增長机制時要全面考慮各种情況。
現在有些員工不肯与企業簽合同!林景青說,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要支付經濟補償,但前提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這表示如果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工資等條件下,勞動者仍不續約,則企業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能据此提出補償要求。
(編輯:左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