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71次惡意取款被判無期》追蹤
九成网友認為不應重判,其中不乏專業律師質疑
■新快報記者 黃瓊 李斯璐
本報昨日《
男子171次惡意取款被判無期》(詳見昨日本報A7版)的報道出街后,立刻引發各方熱議。全國各大网站眾多网友圍繞“既然ATM机出故障,男子惡意取款是否該獲重刑?”發表評論。其中在网易的論壇票選中,有九成以上的网友認為銀行有錯在先,法院不該重判被告小許。一名搜狐廈門网友看到報道后惊訝地認為:“從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無期,實在‘太夸張’。”

■机場路某處ATM机的進卡處,不久前被不法分子安裝了一個帶有電路板的木盒。ATM机的陷阱,已經越來越多。新快報記者郗慧晶/攝(資料圖片)
九成网友認為量刑過重
昨日凌晨3時,本報的相關報道在新快网上登載后,先后被中新网、東方网、中國新聞网等95個网站轉載,其中新快网、网易、金羊网的网友閱讀報道后,90%都認為“量刑過重”。在网易論壇上,凌晨3點到昨日下午5時期間,回复報道的帖子共4604條。
記者看見,网友觀點基本上“一邊倒”,都認為法院“判得太重”。在网易專設的投票區上,截止到昨日下午5時,有27166名网友參与投票,認為“不該獲重刑”的有24524票,占總投票人數的90%;僅有2642票認為“應該獲重刑”。蘇州的“jindengxu”認為:“作為公民我們不能貪便宜!但是這個代价對人民群眾來說是否太重了呢?”
有律師認為不應究刑責
在各大网站上,還有不少律師表露身份,提出專業意見。
一位深圳律師表示,客戶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為屬于一种民事合同行為,而不應作為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依据。小許在取錢時,柜員机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其多吐了錢,是銀行自己的失誤,這應屬不當得利而非盜竊:“如果他的賬戶里沒有錢,正常情況下應該是交易失敗。既然能取出錢,那就和取款人無關,是銀行自己的錯誤,這只能按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追回這筆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責任。”
對所謂的“逃跑”問題,該律師表示,刑法中的合同詐騙罪有卷款逃跑的可以進行客觀歸罪的規定。但是,盜竊罪沒有這樣的說法:我因為你的失誤得到了不屬于自己的東西,构成的只是一种民事上的債的關系,你找不到我,只是對你的訴權、胜訴權及胜訴的成本造成一些影響而已,這种影響并不足以改變事件的性質。在該律師的發言之后,共有30多名网友跟帖贊成。
网友質疑
銀行出了錯為啥沒責任?
許霆是因ATM机故障亂吐錢誘發“貪念”才被起訴,對此有网友認為,銀行有錯在先。有市民表示,現實生活中ATM机經常出錯:“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錢是不是算搶劫呀?”東莞网友“張飛”分享了親身經歷,被ATM机吞卡等了7-15個工作日才出結果,“為什么同樣是占了對方的財產,銀行那里不用負任何責任,到了個人就要判重刑!”不少网友調侃地表示,”銀行多給了就說儲戶盜竊,那哪天銀行給少了,我們能不能告銀行詐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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