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限購一個車位
新快報記者 黃穎
以后,廣州樓盤小區車位只能賣給或者租給業主,而且一戶只能限買或限租一個車位;同時,開發商只能在辦了車庫大确權后才能出租或者出售車位,并且須在小區和房管网站上公示賣車位方案。昨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聯同廣州市交交通委員會發出《廣州市
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售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市民意見,規定了上述內容。
自《物權法》10月實施后,廣州樓盤小區車位能否賣或如何賣成為市民關注的焦點。市房管局早在今年5月已經停止車位新預售證的申請審批,下半年一段時間內更停辦車位買賣合同的登記。今年10月以來更有不少樓盤小區出現業主聯合起來禁止開發商賣車位的糾紛。隨著《意見稿》的征求意見和隨后出台,廣州市備受關注的買賣車位糾紛可望得到解決。据悉,《意見稿》公示時間為2007年11月22日至2007年12月6日。

上圖:城市里日益增多的汽車,帶來了越來越嚴重的停車難問題。(資料圖片)
《意見稿》包含六大新內容
1、樓盤車位只能賣、租給小區業主
根据《意見稿》規定,開發商賣出一套樓盤的房屋,就只能向該房屋買家賣出、租出或者贈与這個樓盤規划內的一個停車位。也就是說,樓盤小區規划內的車位只能賣或租給小區業主,而且一套房業主只能限買或限租一個車位。房屋業主出租房屋時,所擁有的車位應當首先滿足租客的需要。
如果開發商違規已將車位、車庫出售給樓盤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或出售兩個或以上車位給同一套房屋業主,又未辦理買賣合同登記的,由開發商与買家雙方向房地產交易登記机构申請撤銷合同,或持法院判決、裁定或裁決生效的法律文書撤銷合同。由此導致不能辦理車位、車庫房地產權證,造成購買人損失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賠償其相應的損失。造成嚴重影響或影響社會穩定的,暫緩發放該開發商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現狀
此前,廣州市樓盤買賣車位,并沒有規定車位買家必須是小區業主,更有不少樓盤鼓催外來投資者購買車位投資。而投資者購買小區多個車位投資,往往造成小區業主停車位不足,只能向車位投資者高价租車位停車。現行小區車位月租為400元,部分樓盤私人車位月租金高達800-1000元。
●房管局說法:
該條款是依据《物權法》“建筑區划內,規划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一規定而制定的。是為了保護業主优先購買權、使用權。
另外,目前現行的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指標標准還未能達到一戶一車位的要求,車位供需失衡,因而需規定向該商品房項目房屋所有權人租售一個專用停車位。
對于把關問題,市房管局表示將由房屋管理系統(“陽光家源”售房系統)自動監控商品房預售人的相關情況,房地產交易登記机构通過監控系統即可知道申請人是否具備購買本小區車位的資格,由工作人員查核樓盤表中的內容,与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的內容一致即可。
●最新情況
据開發商透露,早在一個月前,市國土房管局已經執行車位只能賣給小區業主的規定。其要求開發商在申請車位買賣合同交易登記時,必須提供車位買家為小區業主的證明,否則不能辦理合同交易登記。
2、車位不能申請預售
《意見稿》規定,樓盤車位、車庫不再核准預售,而且只有車位、車庫辦理了大确權(即初始登記)后才能出租或者出售車位。
●現狀:
以前,車位和住宅、商鋪、寫字樓等都是可以申請預售的,即車位在還沒建成驗收時就能出售。但自今年5月開始,市國土房管局已經不再批准車位的預售申請了。
●房管局說法:
商品房預售時,購房業主暫未入住;為保證業主的權益,減少糾紛,不再對此類車位核准預售。規定車位、車庫大确權后才出售或出租,是為了經規划驗收及初始登記后,購房業主對車位的情況可以更詳細了解,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車庫亦須通過驗收,保證車位的使用及人防工程的管理。
3、共有車位開發商不能擅自租賣
《意見稿》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開發商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另外,開發商開發建造的机動車机械停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應當首先滿足建筑區划內業主的需要。這里所指的机械停車位是通過机械使一個車位能停多輛車的停車位。
●現狀:
目前,樓盤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占用業主公共道路作車位的情況嚴重,這些車位的出租租金都被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取走了,業主卻難以投訴。
●房管局說法:
該條款是依据《物權法》“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規定而制定的。但開發商投資建造的地上停車位,未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則依照規定其他條款執行。
另外,机械停車位因一個位可以停兩台以上汽車,難以分割產權,所以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4、開發商賣、租車位都要公示
《意見稿》規定,以后開發商賣或租車位都要公示。一方面申請商品房預售時,必須按規划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相關信息,填報完整的樓盤明細表和項目概況,并在“陽光家緣”网站公示。
另一方面,出售或者出租車位、車庫的,應當將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區划內顯著位置公示30日,同時在“陽光家緣”网站上公示,并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出售或者出租車位方案內容包括:車位的分布位置、數量、面積情況(包括規划和測繪平面示意圖);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圍及車位安置情況(注明使用注意事項);車位出售或者出租的時間、价格、方式及公示方案;車位、車庫實行年租、月租、臨時出租的方案分類說明;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管理事項說明;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開發商未按要求報送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方案的,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款監控賬號銷戶手續。
●現狀:
目前開發商賣車位并不需要進行公示,也不需要告知小區業主。廣州有不少樓盤,開發商把車位統一賣給了其他人,而小區業主還是一無所知。
●房管局說法:
銷售和出租車位的方案在“陽光家緣”网站和小區公告欄書面公示有利于業主掌握車位情況,并便于行政部門監管。
5、車位不能只售不租
《意見稿》規定,開發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樓盤規划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不能滿足業主需要的,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据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規模,提供部分机動的車位供臨時停放車輛使用。
●現狀:
近年,因為小區停車位月租金規定從600元降至400元,很多開發商認為租車位“無數為”,通過不再出租車位的辦法來迫使業主買高价車位。
6、違規嚴重要曝光
對未按以上規定落實的開發商,要求其整改并退回違規所得;影響惡劣的,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并在网站和新聞媒体上曝光。違規行為均記錄入誠信檔案。
提意見方式
咨詢電話
市房管局:83367005或83196646,市交委:83125830
通訊地址
廣州市豪賢路193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場管理處,郵編:510030
電子郵箱
地址為:sjsx@laho.gov.cn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