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安徽肥東,被告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
据新華社電 沒有取得辦學資格的幼儿園派校車接送學生上學,因為疏忽將一名三歲幼儿滯留校車中6小時,導致其死亡。近日,備受關注的肥東縣撮鎮“藍天幼儿園幼童死亡案”在肥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幼儿園園長闞翠明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
個月;其夫孫毅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附帶民事賠償18万元。
記者從肥東縣人民法院獲悉,2003年9月,被告人闞翠明在沒有獲得肥東縣教育部門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在該縣撮鎮開辦藍天幼儿園,并擔任園長之職,其夫為該幼儿園校車司机。今年5月29日早上6時左右,闞翠明和孫毅一道,由孫毅開著校車,將20多個孩子接往幼儿園。該車到達藍天幼儿園后,由于闞翠明和孫毅的疏忽大意,3歲的受害人夏D被遺忘在車內,一直到當天下午1時許,孫毅用車時才發現被遺忘在車內的夏D,致使夏D在車內高溫環境下中暑死亡。
截至目前,被告人還未提出上訴。
(編輯: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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