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支付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方式
新快報訊 据中國法院网消息,國泰君安證券公司上海福山路證券營業部采取支付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方式,在不到四年的時間里非法吸收公眾資金42.7億余元,用于拆借給其他單位炒股、收購公司股權和投資房產項目等,造成客戶資金巨額損失,該營業部總經理
徐楊進及財務部副經理袁敏因此构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期間,徐楊進還以客戶提取保證金名義實施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徐楊進、袁敏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4年,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05年6月,國泰君安福山路營業部采取支付8%-10.5%不等的年固定回報方法,以收取客戶保證金、委托資產管理、國債投資等形式,先后吸收48家單位及106名個人的資金共42.7億余元,拆借給其他單位用于炒股、收購公司股權和投資房產項目等,至案發,尚有本金5.18億余元未償還。為彌補資金缺口,該營業部盜賣客戶基金和國債、盜划客戶保證金,造成客戶損失6.56億余元。該營業部總經理徐楊進決策開展上述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活動,并負責聯系存款單位、确定存款規模和利率。財務部副經理人袁敏負責具体經辦吸入資金、還本付息資金和拆借資金的調配、划撥等。
2002年3月和2005年4月,徐楊進利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先后指使袁敏以客戶提取保證金的名義,用營業部資金44.7万元幫朋友墊付裝修費及為自己購買帕薩特小轎車后出借給他人使用。
2005年3月,徐楊進還指使袁敏從營業部客戶保證金中,划款3000万元給他人,用于股權增資注冊。
法院認為,國泰君安福山路營業部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扰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徐楊進系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袁敏系其中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徐楊進身為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挪用本單位財物給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又分別构成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應予數罪并罰。鑒于徐、袁兩人分別具有自首、立功、退贓等情節,可予以從輕處罰。
据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判處徐楊進有期徒刑15年,罰金20万元,沒收財產2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袁敏有期徒刑4年,罰金10万元。
一審判決后,徐、袁兩人均上訴。上海一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