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旅游條例(二審稿)》提交審議
新快報訊 (記者 吳璇 實習生 孫琳 琳通訊員 穗仁宣)旅行社使用“黑導游”最高可罰五千!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廣州市旅游條例(二審稿)》(以下簡稱《條例》)新增條款中,對非法代辦出入境和招徠游客的中介行
為予以禁止,同時也規定使用“黑導游”的旅行社將被罰款。
加強監管旅游中介
針對目前部分旅游中介存在“渾水摸魚”的情況,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須對中介加強監管。此次提交二審的《條例》增加相應條款,對非法代辦出入境和招徠旅游者等中介行為予以禁止。《條例》明确指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机构和個人,不得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不得招徠、接待旅游者,不得為旅游者提供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
根据《條例》規定,旅行社如果使用無證“黑導游”將受到處罰。“旅行社安排的帶團導游,除与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導游人員外,其他導游人員應當在導游服務机构登記的導游人員中選用。”記者了解到,假如旅行社違規安排帶團導游,將可被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導游服務机构應當將已登記導游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等級、語种、學歷、從事旅游服務工作的經歷等基本信息在指定网站上公布。不按規定公布的將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游客義務納入條例
在一審過程中,有立法顧問認為,《條例》草案只規定了旅游者的權利,而沒有規定其義務,應當增加相關規定。市人大法制委采納了該意見,并在提交二審的《條例》中增加旅游者義務的規定:“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保護旅游資源、生態環境和旅游設施等。”
《條例》還增加相關規定:“廣州市導游服務費標准由旅行社協會和導游專業協會共同協商定期發布。”有關人士表示,導游服務費標准的确定并發布是保障導游權益的重要手段,該條款是為保障導游的合法權益所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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