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不服處罰將東山交警大隊告上法院,交警方面認為處罰合法
新快報訊 (記者 曹晶晶 實習生 李惠媛 任仲杰)“因為一句‘罰款200元是否太重?’交警就加重了對我的處罰!”廣東明鏡律師事務所司机郭先生一气之下把東山交警大隊告上法庭,要求東山交警大隊撤消處罰。郭先生還質
疑交警處罰違章時總是從重處罰不合理。而交警方面則在庭上否認了原告的說法。昨日,越秀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開庭審理。
申辯遭開第二張罰單
据原告的代理律師在庭上稱,2007年7月23日,郭先生將車車停在大沙頭四馬路,數分鐘后交警前來,開出了罰單后准備交給郭先生簽名。此時正好郭先生的朋友赶來,說了句“罰款200元是否太重”,交警當即收回原罰單,重新開出一張新罰單。郭先生一看,該罰單不但仍罰200元,還要扣2分,而違法事由也由之前的“机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變更為“机動車違反禁止標志指示”。律師當場指出交警處罰不合法,交警卻說“有本事你告我”后揚長而去。
原告承認自己有違章臨時停放的過錯,但按交通法規定應認定為最輕的違法行為,屬規勸离開或警告,不應按最高標准處罰,更不該因為一句申辯而被加重處罰,要求被告撤消對自己罰款以及扣分的決定。
申請法院調取證据
被告東山交警大隊認為原告違法停車事實清楚,證据充分。交警是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有關處罰條例進行處罰的,且原告也已在處罰書上簽名認可,民警并沒有原告所說的“因徇私報复更改原處罰并加重處罰”的行為。
但原告堅稱交警第一次開出的罰單是認定其違章停車,卻因為他的申辯,開出了第二張罰單,原告要求法院取證第一次開出的罰單。
處罰該按輕還是按重?
此外原告認為即便按照《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交警應該根据違章情節輕重給予處罰,不能不論輕重就按最高限罰款。
東山交警大隊表示,目前的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何种情況是警告處理。執勤民警有相應的處罰權,同時,他們相信當天執勤民警的處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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