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民意
新快報訊 (記者 吳璇 實習生 孫琳琳 通訊員 穗仁宣)昨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文公布《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
《規定》對工會委員會成員人選的身份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現實中的“工會企業一家親”現象今后在廣州有望避免。
單位若違法裁員 工會可要求糾正
据了解,在實際工作中,工會主席、副主席兼任行政職務的情況并不少見。在處理糾紛時,這种雙重身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其職責的履行。因此,為了保障工會能切實履行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責,《規定》稱,單位副職以上行政領導及其近親,不得作為該單位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已承擔的用人單位管理職責与履行工會職責有沖突的人員不得兼任工會主席、副主席。
《規定》還稱,對于勞動權利和其他切身利益,職工和工會有權与企業進行集体協商。企業在收到職工或工會書面要求后,應在十五日內進行集体協商。單位違法裁減人員的,工會有權要求單位糾正。否則,工會可以要求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處理。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或出現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和健康的情況的,單位工會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工會報告,并依法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工會還有權監督社保基金的使用。
若開除工會主席 須上級工會同意
由于代表職工維護權益,工會主席或工會其他工作人員常常被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該現象在廣州影響較大。因此,為了保證工會領導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規定》增加了相關保護性條款:單位單方面解除工會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征求單位工會的意見。單方面解除工會主席、副主席勞動合同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事先征得單位工會的上一級工會同意。上一級工會同意的,應當由單位工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履行免職程序。職工因依法組織、參加工會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恢复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
可從以下方面提意見
1.第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机關、社會團体、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支持本單位職工依法組織、參加工會,配合上級工會幫助、指導本單位職工依法組織、參加工會,這樣規定是否合适?
2.第三條規定有關單位應當為上級工會工作人員進入本單位幫助、指導職工組建工會提供會議場地等相關便利條件,這樣規定是否合适?是否可行?
3.第七條關于工會工作人員配備的規定是否合适?是否可行?
4.第八條規定企業工會的兼職主席、副主席,經上級工會、企業工會与企業協商,可以由企業給予适當補貼,這樣規定是否合理?是否可行?
5.第二十條規定了工會及其工作人員在職工与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時應當履行的職責,這些規定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否恰當,是否足夠?您還有什么建議?
6.第二十四條關于單位單方面解除工會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規定是否恰當?是否可行?
7.您認為需要修改的其他問題。
公眾可登錄廣州人大信息网(http://www.rd.gz.cn)查詢《規定》原文,并于2007年9月15日前,將書面意見寄送或者發送電子郵件至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296號,郵政編碼:510030,電子郵箱:chenning@rd.gz.cn)。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