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清溪醫院院長和副院長均被判刑
新快報訊 (記者 林朝丰 通訊員 東荐軒)東莞清溪醫院院長親自決定設立小金庫,副院長同流合污。東窗事發時,院長不明收入超過389万。近日,東莞清溪醫院行賄受賄案已一審審結,包括院長在內的醫院3人和行賄人被判刑;院長曾譚龍獲刑3年零3個月
,389万元余巨額不明財產被追繳;清溪醫院被判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10万元。
曾譚龍于1992年任清溪醫院院長,吳仁虎為副院長,黃蘭開為藥庫管理員。1995年,經曾譚龍決定,清溪醫院設立了賬外小金庫。1999年4月至12月期間,經曾譚龍同意,醫院財務人員先后將河源市某醫藥公司等三家藥品供應商給予的10筆共計402480.86元回扣存入該賬外小金庫。
截至2006年4月,曾譚龍個人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389万多元,曾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清溪醫院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10万元;曾譚龍犯單位受賄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万元;吳仁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万元;黃蘭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沒收個人財產5万元;葉志剛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追繳清溪醫院、曾譚龍、吳仁虎、黃蘭開全部受賄違法所得,追繳曾譚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違法所得3899750.26元。
(夏天/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