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房管局知識欄
李先生欲購買放盤于某中介公司的一處物業,向該中介公司咨詢后得知交易費用約3万元(包括中介服務費、貸款費、交易稅費等),李先生表示愿出3万元委托中介辦理該物業交易所有事宜(包括所有交易費用)。中介公司經紀人即時讓李先生簽下了《咨詢及中介服務費确認書(買方)》,
約定:“李先生愿意付3万元予中介公司,讓中介公司包擬交易物業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的所有与之相關的稅費。”
該物業交易進展順利,買賣雙方很快完成產權過戶手續,李先生也拿到了該物業的房地產權證。此時,李先生才發現該物業交易稅費總共才1.2万元;另外,按照廣州市物价局規定的中介服務費最高標准——交价的3%,應付給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務費1.4万余元。這兩部分加起來也只有2.6万元。
于是,李先生以事先對交易稅費情況不明和中介公司經紀人有意誤導為由,付給中介公司1万元中介服務費和1.2万元的稅費,不愿按照《咨詢及中介服務費确認書(買方)》約定支付余下的8000元。中介公司多次催促無果,將其告上法院。最終,李先生与中介公司達成庭外和解,李先生除承擔訴訟費用外,再補交5000元給中介公司作為咨詢与中介費用。房管局說
此案例糾紛的根源在于買方在不清楚交易相關事宜的情況下,為圖方便,与中介公司簽訂《咨詢及中介服務費确認書(買方)》,約定愿支付3万元委托中介公司來包干交易的所有事宜。雖然業主事后一再聲稱自己無房產交易方面的常識,《咨詢及中介服務費确認書(買方)》是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的誤導下簽訂的,但其卻沒有任何證据支撐該种說法。中介公司依据《咨詢及中介服務費确認書(買方)》約定,將業主告上法庭,是依法行事。雖然業主和中介公司雙方最終和解,但業主要補交5000元的咨詢和中介服務費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黃穎 穗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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