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中院涉外民事審判庭庭長提醒
新快報訊 (記者 余亞蓮 實習生 黃麗 通訊員 穗法宣)“外國企業在簽約時,都會仔細琢磨适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對自己最有利,但不少中國企業在簽約時不注意約定适用法而最終吃虧,中國企業在這方面交的‘學費’已經不少啦。”前日上午,29名新當
選的廣州市人大代表應邀考察廣州中院民四庭(涉外民事審判庭),該庭長黃海珠作出上述表示。
据黃海珠介紹,自2003年至2006年12月15日,廣州中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730件,約占廣州兩級法院同類案件的90%,占廣東法院的十分之一。涉外案件當事人的國籍不斷擴大,現已涉及二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以涉港案件居多,占全部案件的60%以上。
黃海珠說,在審理涉外案件時,一般适用中國法律,但有時也适用外國法律,雙方有約定的則從約定。
她表示,香港企業或外國企業在与中國企業訂立合同時,很注意比較外國法律、香港法律和中國內地法律的异同,從中挑選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作為适用法。根据相關法律規定,涉外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适用法,而該法又不違背中國的強制性法律,則适用該法。但中國內地的企業往往不注意這一問題,而最終吃虧。黃海珠說:“這方面我們交的學費已經不少啦!”
(曉健/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