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勇
“重慶釘子戶”已被拔除,但它所折射出的丰富內涵讓人們并不停止思考。最近,笑蜀先生在《南都周刊》撰文批評江平對美國“新倫敦案”的反复舉例,使討論進一步深入。有一個重大的問題近乎被忽略了:在這個事件中《物權法》事實上已被“祛魅”,中國社會原本就令人堪憂的法律信仰雪上加霜。
這當然
不是《物權法》本身的錯。但在立法時不承認權利的“邏輯在先”,只能陷《物權法》和其它法律于不義。
已經有敏銳的觀察指出,即使《物權法》已經實施,“重慶釘子戶”的“物權”也不可能得到保障。道理很簡單,那就是“釘子戶”房子下面的地皮并不是自己的,它的產權所有者是國家(政府)。
問題之所以產生,乃在于立法并不考慮權利的“邏輯在先”。從邏輯上講,只有在公民的物權得以完整,并獲得相關法律承認的前提下才能談得上對其“物權”的保護。但我們看到,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与房子等不可分割的地權并不為公民所有。分割這种完整的權利,對法律無异于一种消解。
在當今中國,立法時不考慮權利的“邏輯在先”屢見不鮮,非止《物權法》。這一點在十多年前似乎已被美國法理學家羅納德·德沃金看到了。在其《認真對待權利》翻譯成中文出版時,他曾專門給中國寫了一篇序。
他認為,把法律發展看成是制定越來越多的規則以包容不斷變化的社會与經濟發展的過程這一觀點并不令人滿意,因為,它并沒有考慮發展的社會所面臨的維護法律的有效性的特殊問題。這個問題就是法律的權威和人們對它的信仰問題,而這只有建立在它對公民完整權利尊重的基礎上才可能做到。用德沃金的話說,權利是使法律成為法律的東西。否則人們對法律就談不上信仰,而只有“恐懼”。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便形同虛設。”這是伯爾曼的話。顯而易見,人們信仰法律的前提只能是這种法律代表了正義和公正,并且中立,即它受到權利理論強有力的規范。否則,法律便只是一种形而下的工具,甚至被看成是階級博弈的工具。
問題的嚴峻性是不容回避的,如果不能通過訴諸于權利理論而使一項法律的出台和實施獲得公民的尊敬和信仰,我們的法治國家建設、憲政民主努力就會遭遇到极大的障礙。(作者系知名青年學者)
(侯穎/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