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則楚
《廣東省价格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在對由政府定价或實行政府指導价的“水、電、煤气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的价格,提出“應當以保本微利或者不超過社會平均利潤水平為原則”的核价意見,并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水、電、煤气、公共交通
、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廣播電視、廉租住房、環境保護、免費公園等等,這些群眾須臾也离不開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這些被社會經濟學家卡斯特稱為“集体消費”的商品和服務,是政府應當用納稅人的錢來為社會全体成員提供的公共產品。這類“集体消費”越是質量高、越是价格低、越是在社會成員的消費中占有的比例大,社會就會越公共富裕,就會越和諧。
因此,這類公用事業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其定价必須“由政府定价或實行政府指導价”,它定价的原則應當根据“政府的承受能力”來核定,而絕不是根据什么“社會承受能力”來核定;它應當是由政府無償提供或給与補貼廉价提供,而絕不能打算“保本微利或者不超過社會平均利潤水平”去獲利。
在《廣東省价格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提出這樣的核价意見,反映出政府把提供公共服務的責任推向社會的態度,它与市場經濟体制里,公共服務打破壟斷,逐步民營化條件下,政府要出資為人民購買和提供公共服務的理念是完全背道而馳的。試問,如果這些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都“保本微利”,人民群眾繳納給政府的稅收都拿去干什么了呢?
只要明白了“公用事業核价原則應當是建立在政府無償提供或給予補貼廉价提供”的道理,就會知道這是要政府出錢提供服務的事。我們就會清楚,它的核价、定价,必須公開定价的成本核算辦法,必須明确成本的項目构成,必須進行成本調查;必須依法定程序公開听取社會意見。并且還應當在執行中不斷進行成本監督和審查,以保證服務質量。
(作者系廣東省政協常委、省政府參事)
(侯穎/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