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彪
備受關注的城管被殺案終于有了一審結果,崔英杰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可以說,在這個案件中,沒有胜利者。
海淀區城管副分隊長李志強被刺中頸部而死,成為北京城管成立8年來首位在執法過程中被殺死的城管人員。他在被市政府追認為烈士的同時,也被另一部分人認為是城管野蠻執法的符號。
23歲的崔英杰在情緒激憤下的舉動,不僅使自己面臨漫長的牢獄生涯,也給家人帶來了無限的傷痛。
檢察机關將比較明顯的故意傷害罪起訴成故意殺人罪,和那個面對記者說出“崔英杰必須死”的城管干部一樣,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筆。
崔英杰去蹲他的監獄,李志強去做他的烈士,記者和网民們去追下一個新聞熱點,而商販們還在擔惊受怕中在城市的夾縫里討生存,城管們仍然在繼續著他們的粗暴和野蠻。———如果這樣,崔英杰案的复雜性、可能展示的社會意義就被忽略了,該案所提供的對社會制度進行多重反思的契机也就失去了。
比如說,司法獨立的問題。行政部門為什么干涉或影響司法机關的判決?政府追認李志強為烈士的做法是否合适?法官如何才能不受法外力量的干預?民眾影響司法就一定是正當的嗎?如何處理司法獨立和民意的關系?如何在制度上防范政府部門和民眾的非正當影響?
比如說,死刑制度的問題。如何使慎殺政策落到實處?死刑是不是太多了?死刑一定具有威懾力嗎?保留死刑的正當性在哪里?殺人償命的死刑觀是否需要轉變?
比如說,人權保障的問題。“國家尊重与保障人權”如何制度化規范化?比如說,社會保障的問題。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机會?為什么崔英杰們被逼到了絕路?比如說,戶口制度的問題。城鄉分立的戶口制度是不是公平的和有效率的?是不是到了該取消的時候?何時歸還農民的國民待遇?
最重要的是,崔英杰案應該成為對城管制度進行民主討論、反思和變革的絕好机會。
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据是成問題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合法性也存在爭議。城管沒收小商販的經營性財產,禁止他們再從事這方面的經管活動,也違背行政許可法等相關規定。而在執法中經常出現的對小商販進行毆打、傷害和限制人身權利的做法,更是違法行為甚至构成了犯罪。
在孫志剛案、佘祥林案中人們往往感慨:為什么在付出如此慘痛的代价后才開始反省?而在崔英杰案中,我們也許不希望未來的人們在翻到這一段歷史時充滿疑惑:為什么在付出如此慘痛的代价后,竟沒有任何制度上的反思和變革?人們希望一個避免崔英杰式悲劇的制度;而任何真正的制度變革,都應該建立在人道關怀和健康的公眾討論的基礎之上。(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師)
(侯穎/編制)